‘’认罪认罚‘’在刑事处罚中属于一种酌定量刑情节,不是‘’只要认罪认罚‘’就必须从轻处罚。
如果行为人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或犯罪手段恶劣,或犯罪后果严重,也是难以从轻处罚的。
“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提升审判活动的工作效率,同时给予初犯被告人或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更好落实“坦白从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
谢谢邀请!前不久刚刚接触到一个“坦白从宽”处理的案例,并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因此,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有了更深切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
“坦白从宽”是我国一贯坚持的重要刑事政策,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加以系统化、制度化,从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两方面,强化认罪认罚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效果,可以更好落实坦白从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
目前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体现出来的。具体体现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等等规定中。
新修改的刑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法定的从轻情节。这个从宽处理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与自首、坦白的性质一样,会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
第二,从宽的幅度问题。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在百分之十五左右,操作中会与自首、坦白等情节综合运用。
第三,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一旦认罪认罚后要一直坚持到庭审结束判决结果下来为止。如果当庭反悔就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从轻的幅度会被收回,公诉人会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刑罚肯定比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重。如果一直到判决下达时被告人上诉的,此时认罪认罚制度不在适用,如果量刑因此变化,检察院一般会抗诉,要求收回从轻幅度。
最后,阿洋认为认罪认罚实际上是一种辩诉交易,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制度,认罪悔罪减少诉讼成本,公诉机关会适当予以从轻处罚。如果适用最好坚持到底,否则最后可能会失去本已减轻的刑罚幅度。
只有“坦白从宽”,哪有认罪从宽的?认罪是本身就应该的。“坦白”实际交代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未掌握的新的“犯罪事实”。认罪是掌握了犯罪事实,必须的!这都可以从宽,那受害人岂不是亏大了!
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施行,有很多人不太理解,也不会运用。从我在担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中,由于我娴熟巧妙的运用了这个规定,使很多当事人受益,因此,受到当事人的多次好评。
首先,你要清楚的认识到,这个认罪认罚绝对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利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因为若能认罪认罚,对当事人的判刑绝对是比较轻的。但是,我认为,认罪认罚对于那些案子比较小的,事实比较轻的,后果不是太严重的案子,效果会更好一些。我曾经代理一个盗窃案,虽然数额不是太大,但他是个累犯,按以往的判例,一般需要判一年左右。由于我动员当事人按认罪认罚办,又在检察院期间就做了很多工作,直到得到办案人的认可,认为律师和当事人态度积极,诚恳。所以检察官按认罪认罚报到法院,且建议量刑期又不长,最终***只判了两个月有期徒刑,判完后仅几天就放出来了。当事人特别满意,也特别感谢我。累似的案子我办过很多,所以特别感觉这个法规对当事人的好处。所以,一定要好好运用,千万不要被某些人(包括律师)进言不予认罪。那样会很麻烦的。你想一下,公安局,检察院费了那么多的功夫把案子起诉到***,判无罪的可能性及机率会有多大?这还用我多说吗?当然,判无罪的案子也是有的,但是太少了!因此,在这个无罪可能性不大的前提下,还是聘个好律师好好运作,少判几年,早点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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