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无法阅卷,这是法律规定的,没有办法突破。因为侦查阶段是处于收集材料的阶段,整个案件情况是需要保密的,防止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情况出现。
第二,如何了解案情呢?途径是有很多的,比如:
1.在律师接受委托前会与其家属进行沟通,这个过程就是了解初步情况的过程,至少可以得知他涉嫌何种犯罪。
2.现在媒体发达,新闻事件传播的很快,重大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就会有许多媒体争相报道,这些报道中也可以搜集到一定的信息。比如程律师前几天接手的深圳“套路拍”案件,在许多网络平台就有报道。
3.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本人,这是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主要方式,毕竟有谁比他本人还了解案件情况呢?
一般来讲,律师通过第1.2之后就会对案件行程个初步认识,这样可以让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针对性提问,更好的了解案情。
会见过程中律师会向其了解何时参与案件,何时被抓捕,侦查机关问过他一些什么内容(他如何回答的),问过他几次,由于让他辨认什么材料确认什么材料,或向他出示过什么证据等等。
4.还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通过上面几个途径了解案件后,通常律师会对案件有个大致的判断案件,这样还可以在和办案人员沟通时了解尽量多的信息。
经过这些就可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比如能否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需逮捕的法律意见等等,这样才有利于跟进案件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虽然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但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犯罪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事宜,另外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有很大的变化,这时候有律师费参与,第一,可以去看守所询问案情经过,了解其有犯罪事实和犯罪经过,如果确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比较轻微,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但成功,毋疑可以拯救犯罪嫌疑人即将崩溃的心理状态,第二,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不予移送侦查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第三,如果涉及退脏或退赔事宜,可以积极的同受害人谈判,争取在做到最大限度的量刑。
虽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可聘请律师,由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会见来了解案情,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且至今没有突破,我认为这不是法制没有进步,而是有一些客观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卷宗本身还在补充完善中,如果这个时候给律师看,也是不齐全的,赋予律师阅卷权本身意义不大,当然,程序性的材料给律师看以后应该会有突破。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赋予律师更大的辩护权利,在某些层面上不利于打击犯罪,毕竟,律师是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不是来没事闹着玩的。
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侦查机密,这个阶段,不便于律师过深介入。
当然,个人认为,律师也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权充分尊重,虽然没有阅卷权, 但只要保证了会见权(特殊案件要经过批准),目前已足矣。
效率与公正在国家的不同阶段侧重点会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阅卷权,只有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以后,律师才享有阅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有二。一是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证据材料尚未收集完毕,整个案件还未形成完整卷宗,即使想给律师阅卷在客观上也无卷可阅。二是如果在侦查阶段就允许律师查阅现有材料,那么律师就会充分掌握警方的侦查情况,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更容易和他串通,从而有碍侦查。
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所有证据都已[_a***_],也最终形成了完整案卷,这时候让律师阅卷就合情合理了。
那么,既然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他们怎么了解案情呢?办法总比困难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可以面见当事人和他了解案件细节。律师也可以和当事人家属等知情人士了解情况,此外还能通过查阅类似案件的既往判决和最新法律规定,提前做好相应应对。
因此,越早聘请专业律师,律师就能越早展开工作,从而尽最大可能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要遇上不负责任的无良律师。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如何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取强制措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只有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阅卷。那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方法了解案情呢?
首先,律师也可以调取证据,在律师介入以后,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了解案情,甚至获得受害人同意,向受害人了解案情。律师也可以走访现场,向知情人了解案件。也可以通过侦查机关给予家属通知的法律文书在了解罪名等。所以,侦查机关怎么侦查,律师也可以在这个侦查过程中去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
第二,阅卷只是获取案情的一个途径之一,不能仅仅依靠阅卷来了解案情。何况,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会遗漏一些重要证据,这都给律师发挥提供了空间,因此,律师可以通过充分介入,与侦查机关沟通来了解案情,最后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总之,阅卷是有效途径,但律师应该开拓思维,全方位介入,当然了,限于时间成本等,律师可以通过提高收费等方面来调节。最后也就体现在了一分价钱一分货,怎样的收费决定了怎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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