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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不能为

  1. 主合同未签订的,其附件有效吗?
  2. 公司担保只有控股股东签字,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合同签订的,其附件有效吗?

主合同未签订,附件是不会有效。

合同附件,一般是对合同正文补充说明的相关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有关合同附件法律效力与合同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是这是在主合同生效的前提下。

附件可以看做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保证合同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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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保证合同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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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灭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3、处分的从属性: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处分,如无特别规定其效力及于从合同。

因此,主合同未签订,附件是不会生效的。

保证合同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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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只有控股股东签字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一般人对这个问题,这样理解就可以了。

第一,公司对外担保,只要有公司法盖章同意担保,则担保关系成立,这与股东签字不签字没有关系,也与有没有股东会决议没有关系。

第二,公司对内提保,主要是指为自己的股东担保,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这要由除去被担保股东以外的股权份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

第三,为控股股东担保,如果控股股东的资本表决权本身就在三分之二以上,则仍需召开股东大会,只不过是这种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其它小股东的表决权不会影响担保决议的效力。

第四,为控股股东担保,如果控股股东不占有资本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则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担保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担保决定才生效,否则,视为无效担保。

第五,公司在设立时,可以对公司对内、对外担保作出约定,对违反约定的股东或实控人给他人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赔偿

公司担保,理解到这个程度,你的问题也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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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将公司为他人担保分为: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的一般担保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但考虑到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上面是九民会议纪要中有关公司担保的规定。其实简单说。如果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必须要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的一般担保需要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所以不管是什么担保,都必须提供相应的决议。没有形成决议,并且债权人也没有要求或审查决议,那我们也不能认定该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那这个担保的法律效力就有可能不被认定。回到问题所说的情况,这个担保只有股东签字。要明确,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个股东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这就是典型的越权代表行为。以前的话,公司对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只要在担保合同上敲个章。很多法院也是认可这种担保的法律效力,也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九民会议纪要对于公司担保有了更严格和更规范的要求,债权人在涉及公司担保事宜尽量按要求来操作,避免对此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