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一个无罪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重获清白;一个罪轻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免受重罚;一个真正犯有重罪的人,在律师辩护后,仍被处以重刑,也可以通过程序正义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
这就是法律的公正性。为何正义女神要蒙着眼睛,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
1.坏人也有***。不能因为是坏人,就可以任意对其蹂躏,而必须让其享有基本的***保障。而辩护权正是一项基本人权,其包括自己为自己辩护,也包括委托律师为(帮助)自己辩护。
2.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经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之前,均应认定其无罪。意即,审判中的“坏人”,仍然应被推定为无罪,此时检方负有义务证明其有罪。当检方证据不足时,就不得认定其有罪。
3.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法治的体现。律师辩护,所维护的只能是“坏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违法将其脱罪。意即,即便“坏人”构成犯罪,也应当罚当其罪,不能过重处罚;同时,“坏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应当予以保障。对此,律师是有辩护义务和空间的。
谢谢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
题主用语明显不当,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至检察机关公诉之前,在这段时间内我们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中,犯罪嫌疑人被称之为被告人,而非犯罪者。
为什么会有律师为犯罪者辩护?这个提法虽然有问题,但还是要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在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最基本的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来源有这几种情况:
第一种,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认为案件复杂案情严重,因此上为了充分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为了尽量能得到***的宽大处理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因为有些案件案情紧急,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反应过来,就可能已经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家属代为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
第三种,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属于聋哑人、精神病人或者说智力不健全等等这样的人进行刑事辩护;
第四种,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没有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但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面临***或者死刑的判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也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尊重***保障***,这当中当然也包括尊重、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被告人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从事的业务: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既属于个人行为同时也是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也是律师业务范围之内的事。国家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也充分的体现了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刑事案件当中,辩护人的地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律师既不属于被告人,也不属于人民***,更不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关于刑事犯罪,您认为哪些类型的刑事犯罪比较高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在***宣判前,没有“好人”和“坏人”,只有原告和被告,你所说的坏人,至多称为“嫌疑人”。我国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有申诉权和辩护权,律师辩护,是在法律框架下,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当然,不排除钱的因素。
先提个问题:医院里面来了一个身受重伤的人,他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连续杀了几个人,死有余辜,刚被警方控制住,奄奄一息,这时候医生该不该治他?
如果为了泄愤,医生肯定不会治他,让他血流干了死了才好!
如果出于医德,医生应该救他,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
如果从法律逻辑上讲,这个人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是他是不是该死?有没有被冤枉?有没有其他坏人做了事却让他背锅的可能(比如买凶杀人、故意制造***现场)?
这些都不是医生考虑的事情,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不管他是什么人,都不应该见死不救,哪怕是战场上的俘虏。
律师为嫌疑人辩护也是出于天职,跟这个人是不是坏人无关,跟个人喜好无关,跟金钱无关!
要说后果,三种后果都有可能:维持原判,发还重审,改判。
但有的案件时依法应当开庭的,比如: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比如:被告人被判处***立即执行的;再比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除这类案件外,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不开庭。
2、律师不交辩护词
有委托律师吗?如果有,那么应该向二审***提交辩护意见,不然,委托律师的目的何在?
3、案件的后果是根据案情和证据来判断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改判;
二审法官不开庭,因为二审***审理案件大多都是书面审理,是法律规定允许的。
律师不交辩护词,律师为什么不交辩护词呢?当事人聘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为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此时,律师没有提出辩护意见,那和没有请律师有什么分别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律师在二审时不提交辩护词,法官会视为律师放弃辩护。二审法官会对一审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进行书面的审理。
根据刑诉法236条规定,审理的结果有以下三点:
一、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是全部,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书面审理的刑事案件,二审***才能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律师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律师代理二审的基本工作职责及基本义务,必须完成。
二审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受托辩护的被告人律师必然违规,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审受托的辩护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极易使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利及相关合法刑事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辩护律师经过精准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分析,最后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是维护和保障被告人合法辩护权利及刑事诉讼权利的有力武器。否则,无论是二审,还是一审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存在将毫无意义,违背了刑辩律师代理案件的初衷,对于刑案当事人的损害将无可避免。这样的律师,不仅当事人唾弃,而且同样会遭到律师的谴责。
所以,二审受托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必须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无论是二审***决定书面不开庭审理,还是决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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