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以不许离婚为附加条件,法律是不禁止的。其实,父母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担心将来子女离婚时,所以赠与的房产会被当做夫妻财产分割。其实,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时可以明确只赠与子女一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也不能作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只要在赠与合同上注明就可以。如果 赠与以子女不得离婚为附条件,则子女离婚时,赠与财产的父母可以撤回赠与。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主要要看夫妻之间赠予房产是否已经完成?这里所谓的完成,是指已经办理的过户手续,并且夫妻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来证明,这一方的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才是最严谨的。否则很有可能赠与的行为是无用的。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必须要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没有完成,也要签订书面的赠予协议,并且该协议要经过公证,赠与方才不能够轻易反悔。否则如果只停留在口头上,或者只是签订的一般的赠予协议,但是并没有履行过户手续,那么原则上,赠与一方是可以进行反悔的。
所以只有完成了所有的过户手续之后,才是落袋为安,该房产才能够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另一方配偶是不能再要求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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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这个问题,就要看无论是在婚姻期间内,或者是婚前的赠予只是口头上的承诺,还是把房产的确权加上了对方的名字,才能给你答复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拥有者,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只要符合财产拥有者的愿望,就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任何人,这是合法的赠送行为,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是在婚前或者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对另一方只是口头承诺,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赠送给另一方。受赠人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加名,或者是更名确权登记。口头赠予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该房产的确权依然是属于原来主人的。
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用书面的形式,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赠送给另一方。依法就可以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行为。这是合法的赠送,哪怕在房产的确权上没有名字,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用口头的形式承诺将自己的房产赠送给另一方,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更名确权登记,或者是在房产证上确权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依法也会把它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行为,是合法的。
离婚时,房产更名确权的一方,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绝对的归属权,可以说整个房产是个人财产,跟原来房产主人没有半毛钱关系。在房产证上只是加名,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各占50%的分割权利。
如果是婚前一方有房,婚前或婚后把房子一半产权赠于另一方,并在房产证上加另一方名字,离婚后房子一人一半产权!
如果是婚后一方赠于另一方房子,依然是一人一半产权,婚后夫妻财产是共有的,不存在赠于一说,婚后买房出资方名字不入产权证,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一方买房赠于另一方,手续办全后才结婚,这种情况似为另一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可以不归还,但数学过大,不归还好像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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