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伟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叶名怡讲师合著《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对此曾经作了论述:
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若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协议,则应由法院判定暂时按比例分配,然后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个公司股权,若协商分割不成,则双方均分二人的股权总额。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要考虑到公司分立或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程序和限制条件。离婚时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要注意一人公司债务的推定连带性,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每年代理人一百余起离婚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企业。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由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较为复杂。
我不知道是您写错了还是确实是“离婚后”,我在这里就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1、离婚前,如果双方离婚。财产和公司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如果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就可以双方约定具体份额。如果是去***,就只需要将财产情况告诉***。***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2、离婚后,双方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包括股权)可以起诉到***继续分割或自行协商。对于一方隐匿的财产另一方可以主要多要。
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问题的解决。由于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形式的复杂性,同时由于法律并未给予配偶相应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可能对于公司股权和经营收入没有进行约定。
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对于该项财产达成了默认的条款呢?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遗漏处理的再次提出诉讼呢?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这也对于那些因对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从而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_a***_]份额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补救方法。同时应规定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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