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的,最多可以追索3年。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条例》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年休***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年休***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劳动者主张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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