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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杨园法律咨询电话

  1. 湖北某人摸了一下宠物狗,狗主人上门报复围殴,男子被刺身亡。你怎么看?
  2. 业委会与中标物业公司签定合同后,前期物业和相关部门反对,新物业无法入驻,怎么办?

湖北某人摸了一下宠物狗,狗主人上门报复围殴,男子被刺身亡。你怎么看?

像这样张狂的狗主人被刺死,我认为不值得同情,法院也是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合法合理。

这种人唯我自大,大有老子天下第一的傲慢样子。按常理,你在遛狗,别人觉得你家的狗可爱,才去抚摸一下,这有什么呢?人家既没有踢你家的狗,又没有打你家的狗。何***什么淫威,去纠结同伙***呢?明摆着太狂妄!

个人去***家两个老头子,狗主人结果被人家刺死了,这不是天不佑你吗,恶有恶报去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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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家伙,就不是什么好鸟!

看到这件事,真的让人很害怕,就因为摸了一下宠物狗就找人进行报复。

平时我们看到因为狗而引起事端,多半是因为受害人驱赶狗,而遭到狗主人的打击报复,而这个更离谱,因为杨某只是摸了一下彭某的宠物狗,而发生口角。随后彭某扬言要对其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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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十分钟后,熊某叫了两个人,手持洋镐来到了杨某的住所,当然杨某兄弟两人也知道有人要进行报复,于是藏了两把尖刀在身上。

一场打斗不可避免,期间杨某二人持尖刀在彭某身上猛刺数刀,致彭某失血过多而死, 并将所带的二人也刺伤。

彭某持着凶器领着两人来到了杨某的家里进行暴力侵犯,而且他们带的凶器非常可怕,破坏力极大,它的名字叫洋镐,在农村是专门劈柴用的,带着这样的凶器闯进别人家里,这简直就是追杀,即使杨某躲在房间里,如果他们的门是木门或者质量一般,他们也可以利用洋镐将门撬开,或者劈开,而使杨某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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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如果洋镐这样的凶器劈到人身上,对人的伤害也是很大的,或者说不死也要半条命,因此我觉得彭某的行为十分可恶。

彭某带着人,带着凶器,闯进别人家里,并且直接告诉人家要进行报复,这样的人被对方刺死,我认为对方没有错。

就仅仅是因为对方摸了一下自家的宠物狗,就找人追到家里报复,别人摸一下宠物狗多半也是因为喜爱,真的有这个必要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吗?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跑到人家家里进行报复,而遭到兄弟两的反击,致使狗主人彭某被刺身亡,这是自作自受,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一点都不***。

这件事情发生以来,一直备受网络关注,19日,“摸狗案”二审判决,弟弟杨建伟防卫过当,但是有自首情节,而哥哥杨建平属于正当防卫,这个判决其实特别合适。

案件回顾:据悉,2016年2月28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在杨建伟和杨建平家门口,彭某遛狗经过,杨建平摸了一下彭某的狗,双方发生了口角,而彭某扬言要找人对杨家兄弟进行报复,杨家兄弟随即回家将尖刀藏于身上。约10分钟后,彭某找了黄某、熊某等人持洋镐找到了杨家,双方开始打斗,杨家兄弟将彭某胸口刺了数刀,并将黄某、熊某刺伤,这场打斗使彭某身亡。而后杨家兄弟向警方自首。

看了相关报道,其实不难看出,彭某这是上门找事,本来一件很平常的事,却最终演变成了血案,彭某的身亡有点咎由自取,所以杨家兄弟属于正当防卫也是理所应当。

如果一个人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横行街里,那最终的结果都不会有好下场,所以说他的死亡不值得同情。而杨家兄弟一个正当防卫,一个防卫过当,也是法律最公正的一种判决,合情合理。

正当防卫,为民除害。杨氏兄弟应该把两个帮凶一起灭了。一点小事情,退一步海阔天空,你还要邀约人去杨家报复,该死。从这个案件中总结出二点:一是遇事冷静处理;二是养狗人没有几个是素质高的。

这个官司判得好!

一审,杨氏兄弟分别被判11年、15年,并共同赔付死者56万元赔偿金,杨氏兄弟不服随即上诉

二审,最终判决杨氏兄弟一人四年,一人无罪

这个判决太好太好了!



仅仅是别人摸了自己的狗一下,狗主人就***雷霆跟杨氏兄弟争吵,并扬言报复他们,于是这对年过半百的兄弟俩回家后藏了把刀在身上防身,以防止对方真的上门寻仇。

人算不如天算,狗主人果然上门寻仇了,并且还带了俩帮手及洋镐把,大有不把两兄弟干翻誓不为人的架势。

结果呢,这狗主人以算是命不好,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俩加一块一百来岁的老人,愣是迎着洋镐把的敲击,持刀将狗主人刺倒在地,最后他还光荣了,俩帮手也负伤跑路。

看到这,我就在想一个问题

如果那天摸那条狗的是一对18岁的小萝莉,那狗主人还会这么凶吗?会不会老脸笑成一朵花?

委会与中标物业公司签定合同后,前期物业和相关部门反对,新物业无法入驻,怎么办?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定的合同,属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由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的法律主体符合规范,因此,需要确认其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1、若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比如:开发商按正常招标程序、物业公司资格适合且按流程投标取得相关手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定的合同有效;依据是建设部颁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2、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定的合同无效,可以由主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或处理。

这个事情不好办。可以说非常被动了。只能说你们的前期准备不足。

从理论上说,只要业委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小区开发商与前期物业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自动终止。前期物业就应该与业委会或者新物业办理好交接手续后,退出小区。

但从实践操作来看,事情远非这么简单,要小心的把每一步都走到位,落实好,未雨绸缪。

前期物业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者有利益关联,它们肯定不甘心就此失去这个项目;如同我们在其他问题里讨论的那样,它们会提出种种质疑和反对,拒绝退出。

你们这个问题的麻烦在于,居然相关部门(街道办)也反对;这就说明你们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乃至选聘新物业的程序上,可能存在问题和瑕疵,被人抓住了把柄。

怎么办?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不太建议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