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观点:判处死缓,且不得减刑没有问题,但只赔偿2.5万元丧葬费的确太少。
事件大略:去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面馆吃饭。胡某吃了两碗每碗6元的面,喝了两杯每杯2元的豆浆,应为16元,他因为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智商不及四五岁孩子,所以认为应该是14元,他给了老板20元,老板找他4元,他不干,说少找2元,于是发生争吵,胡某拿起菜刀将老板头砍下致老板死亡。法院最终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不得减刑,并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丧葬费。
从描述看,胡某患有精神疾病,只有几岁孩子的智商,从法律角度讲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因此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被害人,而且手段如此残忍,肯定会判处***,立即执行,而胡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减轻刑事责任,判处死缓,但又判决不得减刑,意思就是两年之后,无论他有无犯罪和立功表现,都会被执行***。也就是说,仍然是***,只是延期执行而已。因此,对于这个判决,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大众应该能够接受。
其次看民事赔偿:
***最终判决,胡某只赔偿死者家属2.5万丧葬费。死者家属接受不了,社会大众也难以接受。但***的判决有法律依据:
刚看到报道,也许很多人觉得难以接受,但是***的判决确实是根据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合理判决,这个判决的依据是刑事诉讼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依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也只能这么判决,受害人家属还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查阅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对于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在刑事案件中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主张权利,最高人民***十几年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都不予受理。简单分析这两个规定,就是刑事案件受害人主张赔偿的,只能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例如财物损害的损失,其他任何间接损失都不支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不支持的,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过程中只支持直接的物质损害赔偿。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最终只支持丧葬费也是依据这个判决的,因为丧葬费是确定发生的损失,也是直接的物质损失,计算的标准是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依据湖北省的标准计算确实只有这么多。
报道说受害人家属起诉的金额有百万之多,估计计算的项目很多,除了丧葬费,估计还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但是这些赔偿项目只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支持的,依据已经说明。受害人如果不服判决,当然可以另行提起因为死亡后果的民事赔偿诉讼,相关的损失大多可以依法计算,只是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是不支持的,只是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即使***判决了赔偿数额,估计也是难以得到执行的,看受害人家属的选择了。
谢谢用户4105405951574邀请。
“精明老板开面馆,遇到顾客精神颠。只因区区两元钱,双方争吵互纠缠。老板不知客有病,一言不慎惹祸端。颠客抡刀将人砍,老板不幸赴九泉”。
“此事过去近一年,案犯胡某近日判。依法人被判死缓,附带赔偿两万半。死者家属不遂愿,要求赔损一百万。法律明确有条款,上诉要求难兑现”。
“***判决没问题,法理清楚无可辩。原告上诉直喊冤,听来让人心生怜。凡事须得依法办,此情只恐难成全。人生无常谁能断,小心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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