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需要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主要基于个人的两个实际情况:
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对应着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月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即在在公司每满1年可以补偿1个月,但对于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最高只能赔偿12个月,即如果你在公司工作大于等于12年,那么补偿金最多也就只有12个月。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的薪资水平对应着补偿的基数。
谢头条邀答.!(一)因用人单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滿一年给予补偿1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法24,25,26规定 ,,(二)工伤,患病,劳动者每满工作每满1年发1个月补偿金,同时发2个目医疠费用补助.。(三)用人单位因破产裁员,劳动者工作时间满1年发给l个月补尝金。(四).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发给1个月补偿金。(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补偿1个月工资。(六)用人单位末按规定,原补偿金.有,在原补偿金份额内按5O%支付额外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每上一年必补尝一个月工资,但工资数是年平均工资,不满半年按一年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但金补尝不超过12万元。而不是小编说的12个月,不懂多看看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最后结果无非是两种,一种无偿解除,一种有偿解除。
一般来说,除了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离职且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内容予以解除的,以及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失踪的,用人单位基于其他理由的劳动合同解除,都是需要给付一定经济补偿的。
这当中,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给付半个月工资。相关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的,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还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月工资包括:实发部分、五险一金以及单位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之总和。
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发生时,也会想一些办法,尽可能降低经济补偿给付,比如安排轮岗待岗只发放轮岗待岗工资,比如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或者只按员工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对劳动者有一定保护,但用人单位也有些不胜负重,在很多时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是应多从对方角度考虑,以双方协商一致方式,减少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劳务纠纷,增加和浪费各自的处理成本。
笔者之前服务的一家公司(私企),因长期欠薪和不能按期缴纳社保,第一批59人通过劳动仲裁,所有主张全部得到支持,但由于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时近两年,到今天好像都没有拿到一分钱。笔者带领的第二批20余人,也提出了劳动仲裁,但在过程中,积极和老板沟通,以在月工资标准上的一定主动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由对方主动筹款,当天即获得了全部诉讼标的约百分之七十补偿款。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情况
在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具体金额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既可以多给,也可以少给,甚至不给,但前提是必须双方自愿。实践中,一般参照一年给一个月的标准确定。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付标准
在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经济补偿给付标准是法定的,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公司存在经营不善,需要辞退员工,这应当是属于裁员的一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_a***_]是允许的。但是是需要向被裁员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不是赔偿金。
赔偿金指的是公司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况,才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指的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你说的是公司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应当是指的是裁员,但是裁员也不是随便裁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公司确实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况,而且即便要裁员,也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是想裁就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之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是可以辞退员工的。
公司辞退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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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不善,用人单位可依法裁员,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资计算基数: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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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不善辞退员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问题,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 关于经营不善辞退员工的程序
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属于经济型裁员的范畴,具体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二条不能裁员的情形规定:
1、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员工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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