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群众在结婚前有先给彩礼的风俗习惯,彩礼一般在订婚时由男方以现金、珠宝或者其他贵重礼品的形式支付给女方。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网友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双方还没有结婚,因此是符合以上(一)中的情形的,但实践中对这一款的适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类是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另一类则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对此,《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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