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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劳动法实施条例全文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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