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局的关系,分两个阶段开说。2000年左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那时候,律师事务所属于国办所,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是从原法律顾问处过渡而来。各执业律师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律师事务所的人财物归各司法局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局之间是被领导和领导的关系。如果律师事务所不服从司法局的领导,司法局可以撤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同时给予惩戒等等,那时候,律师事务所相当于和司法局的科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将全国的律师事务所予以改制,据说是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当时改制时直接由国务院部门成立改制领导小组,司法部门未在该领导小组内。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机制,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的人财物完全和司法局脱离,同时取消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现在,律师事务所的人财物和各级司法局没有关系,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局之间并不存在被领导和领导的关系,相对于律师事务所,司法局属于执法机关,原来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现在更名为考核,均由省司法厅负责,与市县司法局关系不大,现在省司法厅委托各地市级司法局承办考核事项。现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按年缴纳会费,由各地律师协会收取。总之,现在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局间不存在领导关系,本问题的提出者并不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改制过程。现在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是通过执法监督予以管理,近几年,通过要求律师事务所完善党建工作,予以指导。但愿能对本问题有所帮助。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你先弄清楚,他们不是上下级关系。是两个独立的实体机构。司法局属于***系列,授权管理涉及司法的方面的事务。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国家经济法规,由公民个人或非***机构设立。不是上下级关系。司法局根据法律对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监督和检查。就和其他公司或者经营者接受有关部门管理一样。
如果律师不垃圾又何需司法干预!换言之!律师真的是太垃圾(认钱!不认理.!)只会找关系.贿赂.钻空子.让老实人吃亏.让坏人得利.这就是现况.站在公理正义边的有.(但太少.太少)我就问司法能不介入吗!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多样,但不复杂。
1、一般合伙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也有的登记为合伙人但不是真正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在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的律师,俗称工薪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之前是劳动合同的关系;
提成和领取工资都属于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方面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需要交纳养老保险,所以不管工薪律师还是属于劳务关系的律师都是交纳养老保险的,只不过工薪律师的养老保险是律师事务所给交纳的,劳务关系的律师是自己交纳的。
不管哪种分配制度的律师,在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上是一样的,都是受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指派律师。
律师夏晓东
2、提成律师与律所应该是劳务关系;
3、合伙人,属于律所的出资人、管理人或股东。
创建于2019.11.18举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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