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的单位房有不动产证,但单位限制了不能对外过户,只能过户给本单位的同事或直系亲属。这就是说,这个房产是单位的,只能单位内部转让,或者具有继承权,不能对外买卖。即便是私下买卖也不能过户。
2、现在对外出售,签订买卖双签订协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也受法律保护。指定是双方,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房子的性质不能买卖,也不能过户。可见,这样的房子有巨大风险,没有法律保障。房子以后如果单位要拆迁,买方不能享受***补偿。
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从立案本意和司法实践都可以看出,对于确定合同无效,一般都是比较慎重。
您目前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原因是属于政策原因不能办理,属于合同的履行不能,因此双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等待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后,再行履行。如果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就会产生后续的,双方返还的问题。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对待给付义务对于卖方来说是要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对于买方来说最重要的给付义务就是及时和足额的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由此可见,买房延期付款的确构成违约无疑。
但是,如果买方并未拒绝支付款项或者并非无力支付购房款,那么在一定期限内,买房按合同约定支付全款后,卖方再以买方延迟付款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支持的。
因为虽然买方延迟付款了,但房屋交易还可继续进行,延期付款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性无法实现。但遇到这种情况时,卖方虽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可有权要求买房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的。
感谢邀请
首先来说,如果合同有具体的关于时间的约定,但是买方延期付款,如果卖方解除合同,算是按照执行合同约定,守约方的履约行为。如果不解除合同,继续执行合同,算是卖个人情,毕竟我们是一个人情社会。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于每个流程节点都约定了具体的时间节点,但是在具体办理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延期付款,但是具体应该如何处理,我以个人从业过程中出现的类似情况的处理办法,希望给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延期时间长短说。如果出现延期付款的状况,买卖双方应该在第一时间沟通,首先明确出现延期付款的原因,然后再次沟通明确下次付款的时间,以及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情理并用,让买方知道现在自己已经处于违约状态,如果再次违约,[_a***_]承担违约后果。
根据出现延期的情况因素。首先应该明确导致延期付款的原因,如果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延期付款,是出现了突发状况或者出现了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出现延期付款,那么应该给与理解。
如果导致延期付款的因素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或者其他个人不良嗜好出现的延期付款,例如我们之前碰到过,因为投资失败,或者赌博等等此类因素,也买方就要权衡一下是否继续履行合约。
一般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出现此类情况,如果双方没有特殊情况,或者对于守约方来讲,不是特别较真的人或者选择性特别强的,刚开始都会对于违约方持宽容理解的态度,当然也不是无原则的退让,中间都有一个“度”的把握,只要双方在中途办理手续过程中都很积极配合,即使中间出现一些小插曲都是可以理解的。
出现延期付款的情况,还有一类原因,在双方办手续过程中,买方后悔了,不想买了,也有可能出现延期付款,以最小的代价达到解约的目的,他又不好意思说后悔了,只能出此下策。
买方迟延付款,构成违约。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迟延付款并一定会导致卖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需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达到法定条件。
因此能否解除合同需要具体分析,但是,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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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要是延期支付房款,卖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行使该权利:
1、首先就是买方迟延履行债务。
2、买方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换句话说就是买卖方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不能达成了。
3、在经过卖家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买方还是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不过 ,实际中通常只要买方延迟付房款时,满足这几个主要条件,卖家那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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