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只写了基本工资1800,乱七八糟加下来实际一万多。半年多没发工资了,如果劳动仲裁,会发多少?
很多单位总是想着法子的去钻法律的空子,以自为在劳动合同中尽量避免写员工实际工资工标,就能避免如果哪天被举报仲裁后,自己就可以凭着手中的合同降低对员工的补偿。
要回答好这个问题,我们就要明显的清楚,工资的构成是什么,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等。
根据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文件精神,我们在第四条中可以看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素构成。
而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而题主所述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基本工资是1800元,而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有一万多,那么我们就可以很明确的清楚,其它部份的工资,都是以奖金,津贴等方式给予计发的,为此最终认定题主的工资就是当月的实际收入一万多,而不是劳动合同上所注明的1800元。
那劳动仲裁后,工资能够发多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题主可以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02.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即题主每月一万多工资,往前推12个月后总额的平均值。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只写基本工资,而如果题主因公司欠薪提出劳动仲裁时,会按平时每月实际领取工资为标准,劳动关系中止前12个月月薪的平均工资为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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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所述问题实质上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二是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数额问题。对于以上问题,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的。
一、关于如何确定工资多少的问题。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劳动者的工资由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其它工资组成。
这些项目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确定你的工资时,应当将从单位得到的劳动收入全部算入。
二、关于如何证明工资数额的问题。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到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人姓名及签名,保存两年以上。
(二)《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如果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关于工资发放情况,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那么我们可以提供初步证据即可获得仲裁委员会支持。
三、劳动者能够证明工资的证据。
(一)单位发放的工资条,发放工资时要有工资条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简单说要点:
1、经济补偿金,违约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不看合同,而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值。你要举证证明这个基数,虽然法律上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公司方一般不会把对你有利的证据提交出来,你没有反证,就只能按人家的走。
2、拆分工资的目的不是为了降低经济补偿,而是规避法律风险。一般都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签基本工资,不违法,多出来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补贴,加班费等等,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不能据此主张加班费,***暖费,防暑降温补贴等等。
3、未休年***可以按休息日双倍工资折合加班费,这部分大多数仲裁和法院会支持。
答:根据你的复述:劳动合同中只写了基本工资,“虽然基本工资是1800元,但乱七八糟加下来,实际是一万多,而且半年多没发工资”。
对于这种无故克扣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国家《劳动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a***_]处罚办法》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定月工资为:10000元、停发时间为6个月)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10000元X 6个月)=60000(元)
② 60000 元 X 25% = 15000(元)
③ 总计:60000(元)+ 15000
=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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