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法律专家,其清晰地知道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夸张一点说,法官希望有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希望律师能够出具令人信服的辩护观点以及阐明相关法律事实。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法庭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在开始的时候,我们要***设每一个人都是清白无辜的。而不得先入为主的,确认任何一个人是罪犯。
所以说问题中的“有些被告确实有罪”,这个前提就是错误的,还没有经过法庭审理,更没有经过举证质证,如何就确定被告已经有罪了呢?
而现实中有不少案件,貌似毫无瑕疵,铁证如山,但是经过法庭的审理律师的辩护,最终发现很有可能是一个冤***错案,当然也有不少案件确实就是冤***错案,甚至被当庭释放的也不再少数。
这,就是必须经过法庭审判的意义所在。
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所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当然并不是说,有了律师的辩护案件,就有可能出现天翻地覆的逆转。但是有了律师的辩护,至少可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判处被告人有罪,也应该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判决了。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为了保证刑事司法过程公平公正,国家法律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律师参与刑事司法诉讼活动,既是对国家刑事司法诉讼活动的有效监督,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律师参与刑事司法诉讼活动,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作用。至于有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即发即破、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要求不申请律师的刑事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批准执行。
律师是有作用的,但对于那些轻微的案件,对那些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确实不需要请律师,我国的司法制度,讲究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平公正,所以即便你不请律师,也会公平的判决,在我国,欧美***作品中的那些律师是不存在的,公诉机关和***会依据证据与事实,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所以也可以不请律师,如果你有钱,为了求得心理的平衡,也可以请律师
民典法生效后,刑事公诉案件在***开审前检察和***巳考慮原告,被告的提交证据,律法执行而协商好判決内容,正式开审除非有新证据,否則巳不用律師申訴辩解,走遍程序便判决,一般除赔偿金可提上诉,其它如判決结果不满除非有重大证据推翻便有可能批准上诉,否則是要服从判決。
所以律師角色有了变化,至於案件中律師角色多用於文件往來,协调维护雇***益,所以有否用律師对案件结果影响很少了,雇不雇用看财力是否聘用得起。
一、关于“为什么有些刑事案件不请律师”。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所以请不请律师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_a***_]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较同类案件或法定刑低的量刑建议,***一般亦会***纳,同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适用速裁程序,减少被告人因诉讼程序带来的煎熬及顾虑。
综上,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或亲人朋友间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认罪认罚,不请律师,主要考虑的可能是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省一笔律师费吧。
二、关于“律师作用大不大”的问题。
由于我国刑事法律、刑事政策及司法机关的实际做法,往往侧重于打击犯罪,轻于***保护,加上国家对律师行使权利的保障措施及途径不完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胜诉率非常低等原因,导致人们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请律师的作用不大。但我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有必要请律师的,毕竟请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维护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尽管请了律师未必达到当事人或亲属的期望值。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不得请非律师作为辩护人,连亲属也不可以,而且犯罪嫌疑人不得与家属见面,因此,请了律师的话,律师则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律师法第二条也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的基本职责及辩护律师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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