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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什么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多样,但不复杂。

1、一般合伙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也有的登记合伙人但不是真正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在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的律师,俗称工薪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之前是劳动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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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律师事务所中提成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劳务关系。

提成和领取工资都属于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方面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需要交纳养老保险,所以不管工薪律师还是属于劳务关系的律师都是交纳养老保险的,只不过工薪律师的养老保险是律师事务所给交纳的,劳务关系的律师是自己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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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哪种分配制度的律师,在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上是一样的,都是受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指派律师。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具体如下:

1、实习律师、薪金律师如果由律所发工资,应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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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成律师与律所应该是劳务关系;

3、合伙人,属于律所的出资人、管理人或股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首先,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三个以上的执业律师,并且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合伙人组成。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一个人的名字命名。如: 周润发律师事务所。相比之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极少数的律师事务所。

其次, 律师无论在合伙或者个人的律师事务所。也分为两种; 一种叫薪金律师, 一种叫提成律师。

薪水律师每天按时上下班,完成部门主任交给的工作任务,按月领取工资而且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的律师; 而提成律师则是按照所里规定交纳一定的基本管理费用。工作时间比较来说自由一些, 按自己的业务提成获取收入的律师,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

最后,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由律师事务所同委托人签订合同委托合同,并指派律师完成委托工作。律师事务所按照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并且出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既容易产生矛盾,但又相互依赖。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并统一入帐。由此可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律师因为开票不及时离开律所、或是因为对账不清离开律所,又或是因为接案顺序先后,而产生利益冲突离开律所...一直以来,律所要规范管理、规避风险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依靠员工的自觉性、纸面上的制度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律师办案被律所行政流程所牵绊,激发了律师与律所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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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来回答这个问题。

随着2019年社保改由税务征收,律师与律所的关系再次摆到了人们面前,再加上有地方司法厅要求律师年检的时候必须提供在税务局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给年检!

于是乎原来律师想转所不脱一层皮不可能达到目的,现在好了律所主动让那些没有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多的律师转所,非要留下来的,先将未来一年的社保交到所里。

那么问题来了:律师和律所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律所是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

之前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主体,就是因为律所没有在工商局和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_a***_]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律所不用怀疑,是一个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能在税务局给律师开立社保账户。

二、律所的行政***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律所不光是有律师、合伙人,还有行政财务人员,比如前台接待人员、办公室人员、财务出纳等人员,这些人员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律所给这些人员发工资,因此这些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