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不可以。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但是当事人也必须书面请***并附上特殊情况的证据,比如因为有病住院、人在国外、工作性质特殊脱离不开。具有以上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就可以。
***如是作为原告,自己不出庭基本上不会判离婚(除非有不能到庭的充分理由),即使请有律师代为出庭。因为这很难让法官确信起诉离婚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法官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核实,直接按撤诉处理更省事且无风险。
作为被告不出庭,情况则复杂点。不出庭又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法院一般判不离。不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法庭核实答辩意见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判离或不离。对方已经是第二或第三次***要求离婚的,是否出庭、是否提交书面答辩状都不重要了,一般都会判离婚。因为***不可能让你这样久拖对方。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一般***会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本人出庭。(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
一般来说,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出庭,***很难判决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有诉讼代理人制度。
但是
***法官在判决离婚诉讼中,一般是不认诉讼代理人的,因为认定离婚的基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你说一个外人,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吗?人家说不定感情破裂是因为性生活不和谐呢,你说你一个外人,这些事情,诉讼代理人怎么能知道呢,当事人不到庭,法官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所以关于离婚本事,***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到场的。
但是,到了分割财产时,当事人可以不到场,因为,已经确定离婚了,只是分割财产,这些情况,诉讼代理人可以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记得点赞并关注我
如果有疑问可以和我讨论或私信我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中出庭人员的特殊规定。一般来讲,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本人是否出庭完全依其自愿,***并不强行要求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本条对离婚案件作出特殊规定,要求当事人原则上仍应该出庭参加庭审,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当事人有更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同时,法律允许有例外,***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法条可以不出庭,须要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说明两个人不是意见统一,一方不愿意离,也不愿意分家产就只能走法律程序。
他们两个人的财富不像咱们普通老百姓,三两下就掰扯清楚了,女方公开的6个亿,男方据说是3.5亿,该怎么分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呢?上***呗
凡是和平解决不了的就只能诉诸于法律,法律面前***平等,就算大S再怎么强势也不会让汪小菲净身出户吧?这样显得自己更大度。
徐熙媛(大S)是中国台湾人,汪小菲则是中国大陆人,由于两人所有地法律不同,离婚过程比想象的要复杂。大S今次向台湾***申请离婚,按流程,两人先要拿到[_a***_]书,再去办理公证,最后经海基会转海协会到北京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规定》,大陆对台湾达成的调解笔录可提出许可执行,但不一定会承认台湾的判决或调解。
而大S选择在******申请离婚,则极有可能是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角度出发的,有新闻说,***和中国大陆对离婚的判决原则有区别,会影响到子女抚养权。两位女儿希箖儿及希玥平时随大S生活,***家事法庭倾向“手足不分离”,大S较易得到抚养权,而中国大陆较常判父母一人分一个小孩。财产分配两地亦有分别,台湾倾向分钱不分产,但大陆则是共同财产制,无论财产或债务都要向另一半分担。
所以,大S既有可能就是想争取两个女儿的“子女抚养权”,而选择在***的***申请离婚。至于,财产则应该不是重点。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6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