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在诉讼中同时提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的话,因为两个诉求是同一事实引起的不同的承担责任方式,而且互相冲突,所以不能合并审理。
2如果你在诉讼中直接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话,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合并审理,应以新增诉讼请求与诉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为前提,而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违法解除赔偿金是相互独立的,可能会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驳回起诉。
3你所述情形应当是被驳回***后,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被驳回,理由是前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被驳回***后,视为未对上一个劳动仲裁裁决提***讼,劳动仲裁裁决生效,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裁决项生效。
3你正确的思路应当是,在第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会向劳动者释明变更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至少北京和山东目前是这样做。
根据我的经验,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整个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问题,很多人都知道,劳动争议是执行“一裁两审”的流程,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一方需要先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或是任何一方对裁决书不服的,才可以向一审***提起上诉。(特殊情况可以不通过仲裁,直接***到***,比如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已给劳动者打了欠条,也就是说,双方对欠工资的数额没有争议)
很明显,一审***审理的是仲裁的裁决书,简单来说,要么是支持仲裁的裁决,要么是驳回仲裁的裁决,一般来说,一审***的判决结果不会超出仲裁申请上申请人的主张事项。
回到你的问题,你的劳动仲裁主张是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你的申请,那么你***到***,针对的就只能是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决定。
你变更诉讼主张为支付赔偿金,***驳回是非常正常的!
你的题设既包括劳动实体法,又包括劳动争议程序法。你的诉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和恢复劳动关系的两个诉求,是不能合并审理的。原因如下:
一、劳动仲裁程序。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这就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先裁后诉”或“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你的题设中场景之一是,你作为劳动者申请仲裁的请求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其前提应当是单位以通知了你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仲裁裁决支持了用人单位的抗辩。在你签收了裁决书后,劳动仲裁程序结束。
二、***一审程序。你的题设中场景之二是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而主张的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这里有一个基本的逻辑,就是你对裁决不服,只能就劳动仲裁的结果提***讼,也就是说你只能对裁决解除劳动关系不服,可以提***讼。但你却没有提起,过了15天的***期,劳动仲裁的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了。你提起的支付赔偿金诉讼,尽管是同一件劳动事件引起,但你在劳动仲裁阶段没有提出,即违反“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直接在******,***驳回你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合并审理的诉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你在劳动仲裁中提起的是恢复劳动关系。这两者之间在同一个仲裁或诉讼中是不能并存的。因此,也就不能合并审理了。
综上,法律是一个体系,在仲裁或诉讼中,各项诉求之间要相互兼容,而不宜相互矛盾。鉴于要求支付“赔偿金”诉求的基础是解除劳动合同,这与“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是相互矛盾的,尽管两者都是基于同一件劳动纠纷的事实,但在程序法中是不能一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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