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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鉴定报告的漏洞,刑事辩护中鉴定报告的漏洞是什么

  1. 刑事辩护如何询问关键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
  2.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脱罪的行为是正义的吗?

刑事辩护如何询问关键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

庭审一般***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在英美法系中,交叉询问有着一整套的询问规则,但在国内,并没有那么多的规则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基本上,询问是自由发挥的,但也有一些技巧可循。

庭审中进行交叉询问的方式,举例来说,如果是控方证人,则先由控方进行询问,主要是围绕想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使得证人充分地将信息点表达出来。

控方询问结束后,再由辩方进行询问,询问要点则是证人证言的漏洞部分。此时对于证人而言,询问的问题和方式则相当具有攻击性。但是如果涉及到对证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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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辩方询问结束后,由控方再进行一次询问,围绕证言所暴露出来的漏洞,进行圆场,相当于打补丁。

控方询问后,经法庭同意,辩方还可以再进行一次询问。

但是一般而言,在第一轮交锋后,证言基本上已经进行了充分展示,第二轮询问的火药味已经小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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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询问技巧而言,一般来说,要服务于整个辩护策略,进行巧妙设计,这就需要相当的经验积累,结合具体案情而定了。

证人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则是运用专业知识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

庭审中,向证人及、鉴定人及专家证人发问需要有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庭审前仔细阅卷,围绕案件疑点,需要证人及鉴定人作出解释的问题,设计出需要发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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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问题要层层递进,让证人、鉴定人来不及犹豫和躲闪,把最真实的情况呈现给法庭。

不要和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进行辩论和争吵,只请上述人员回答问题,对于证人、鉴定人所陈述的问题达不到证明标准和本案无关联等问题,在发表质证意见时陈述。

对以上人员的发问,必须在审判长的安排许可下发问,不能擅自发问。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脱罪的行为正义的吗?

律师的“特殊地位”是法律赋予的“特权”,“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强词夺理”更是其“穷尽一切所能”的特点,就是让其代表原、被告双方利益对方进行“针锋相对”的激辩,为其所“代理方”争取最大利益,通过双方的反复“辩证”还原案情真相,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不矫不枉”,这就是“***”、“法权”的公平体现,所以社会应该正确理解、认识律师的职责

律师制是从西方引进的。应该说有积极的一面,对手无寸权的普通百姓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有一些律师,或为名或为利,对犯罪事实清楚,甚至是罪大恶极者,也千方百计为其减罪减刑。这就是西方律师制的缺陷。我们应当制定中国的律师法,让律师真正能伸张正义,打击邪恶,保护弱小,惩罚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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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回答了很多,其实这个世上本无对错,而且每个人对正确的理解和正义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

就比如,狗天生就喜欢吃屎,在人看来,狗吃屎很恶心是错误的,但在狗看来,那就是一种无与伦比的美食

在欧美国家,建立***并不违法,但是在中国不但违法而且罪还挺重,动不动就可以判10年以上,在宏观的角度,你能说建立***是错的?既然是错的,那欧美是允许的,那你能说律师帮其的辩护不是正义的?

以社会的角度,前段时间的张扣扣凶杀案,社会普遍舆论都认为张扣扣***家全家是对的,那法律就是说张扣扣不对,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死不行。你能说法律不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判张扣扣***就是错的?民间普遍的舆论认知就是正确的?

因此,每个人对正确错误和正义的理解都不一样,你不能把你认为的对正义的理解强加于别人的身上。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帮犯罪分子辩护是错误的,不正义的。但是在***以及***家属的角度,只有律师能帮到自己,律师的行为是正义的。

可能这些***和***的家属在没出事之前他们也认为律师是不正义的,但是出事之后,你能依靠的只有律师。很多人说律师不正义只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吃瓜群众的角度。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万一出了事,还是要跪舔律师。

存在即合理,国家颁布各种法律来限制国民的言行举止,但为什么能允许律师这种司法机关对抗的存在?因此这也体现了国家的正义。

国家赋予律师各种的权利,也能说以国家的角度,律师这个职业是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