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合同法》的范畴。
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这个情况可以这样解释,别人代签协议,事后权属人追认有效的可以认为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解释。收到无权签字人签署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找有权签字的人追认,他本人不表态不签字认可的,可以认为协议无效。但是他不表态,合同已经开始执行了,他知道但是也不反对,可以认定为他同意了。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情况可以这样解释,如果对方有理由认为无权签字的人得到授权,合同还是有效的。
例如,协议不是他本人签字,别人代签。但是对方手里有现场录像,或者第三人证明,他本人就在签字现场,协议也看过,没有表示异议,这样就有理由相信,他是默认,同意别人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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