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代理律师被“立案调查”?劳荣枝到底该不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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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荣枝连续杀7人案,只要一次“故意杀人罪”成立,正常量刑已经是判处***情节。
公诉机关公布刑侦结论:劳荣枝犯“故意***罪”情节3次证据确凿。吴丹红律师仍聚众“水军”网上舆论哄闹,上面超越了《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立法极限红线,下面穿越律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底线。蜕变成为“新宠物狗”群体的“大腕”,任人唯亲徇私枉法当诉讼掮客。
二、在吴秀波诉陈昱霖【敲诈勒索罪】案中,吴丹红(吴法天)律师违法充当诉讼掮客。
民事诉讼活动允许虚虚实实的事实及证据存在,原告指认可以以***乱真,被告答辩也可以以***乱真(包括律师),去伪存真是法官的职责,对***的不***信不釆纳,,对真的予以支持。只要***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官不会追究***责任。但法官不能去伪存真,更以***代真,並作为判决结果依据的,就涉嫌虚假诉讼,追究***的刑事责任就有可能。
如这样的律师应当撤销律师资格,往往就是这样的律师与不良法官共谋私私,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如:(2016)桂民再66号一案在二审开庭的庭上对方原告律师上前要打被告工伤员工反诉上诉人。
一般来说,律师只要不是自己去故意制作***证据或者教唆别人制作***证据,就不会触犯包庇罪。
一方面,从法理上说,判断证据真伪是法官的义务,辩护律师应该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律师要为提供了虚***的证据负责,意味着律师要先于法官判断证据的真***,那真是鸠占鹊巢了。
另一方面,从法律实践来说,要证明律师明知证据是虚***的也是很困难的一件事。
我上诉的民事案件中就有律师***。第一,律师伪造我2000年至今都是做二休五的作息方式,而又不出示2016年至2000年的考勤及相关印证。出示的2016年|月l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考勤只显示我2017年IO月13日才开始做二休五(二是二个24小时)。也就是说在2017年IO月12日前不是工作做二休五的,而是做一休一(即做24小时休24小时的工作时)。第二,律师说我的夜班从2000开始就按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规定给夜班津贴5,8元每天。而上海市夜班津贴是4,4元每天,我们的考勤表也是显示20o6年前是4,4元每天。请问对方律师是否属于***
如果真是这样作知法犯法应该重判最少十年以上有期刑?还要追究虚***诉讼人刑事责任?并追究虚***诉讼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百万元!还要追究审判法院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因为立案时缺泛督责任!给司法造成了负面影响?造成司法失信的严重后果?给当事人或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案件终生负责制要求!
律师经常接触,我们经常调侃他们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确实也是这样,律师游走在法律的规则之中,深谙业内潜规则,个个滑不溜秋,心眼多过马蜂窝。
当然,正义的律师也不少,这一行主要就是咬文嚼字,抠字眼,活得很较真。
我在打工期间,[_a***_]用客户未付款抵扣我的业绩提成,我经朋友介绍,在某律师事务所找到这个人帮我打官司。(很多人都是挂事务所牌,交一定钱就可以去找客户了)。
他在没问情况之前,先告诉我,不管结果如何,先付3000元律师费。为了能讨回提成,自然就付了3000元。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很少替我说话,对方律师却是积极辧护(这个律师是老板请的法律顾问,像冯裤子的私人律师,每年要付好多钱)。从谈话中,了解他们是老乡还相互认识。
结果,自然我输了。鸡没抓着,还丢了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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