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要3名合伙人,合伙人执业在5年以上(原来是3年),合作所的发起人执业年限没有限制;注册资本10万元;一定面积的办公场地;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执业证书。
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以及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协议; (三)发起人的简历以及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表;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五)发起人的转所手续; (六)发起人的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合作人会议推选主任的决议书; (八)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证明; (九)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十)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申报程序: 以上材料 提交齐全后,由经办人在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律师工作处处务会研究,经研究符合设立条件的,报当地司法局审核批准后,上报司法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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