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俗的说法就是:欠条既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偿还,但要给借款人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开始计算6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可以起诉欠款人,过期则不受保护。
2、这个概念出自《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比如甲借乙5000元钱,约定2012年12月21日之前还清。则2012年12月21日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主债务)
5、如还有保证人,则保证人有义务在从该日期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从债务)
6、而在该日期还没到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过了6各月的保证期间后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资料:
1、2013年1月,戴某和应某一起找到马某,希望马某借款20万元救急。马某自己经营一家小厂,手头上有现金存着,便爽快地答应了,并将2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戴某。
2、借条上写明,戴某向马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截止到2014年2月还款。应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然而借款到期后,戴某由于经营企业失败已不知去向,企业也被法院查封。马某想起当时应某是作为担保人签字的,于是转而向应某追讨借款。今年9月,马某向余姚***提起诉讼,要求应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20万元,赔偿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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