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省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六)负责管理本省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管理本省监狱管理局和本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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