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管辖权存在异议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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