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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形象,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形象要求

  1. 什么性格的人适合做律师或者法官?
  2.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第一目的是什么?

什么性格的人适合做律师或者法官

因为职业原因,律师和法官都可以更多地见识到什么是人性。

就像哲人说过,只有太阳和人性不可直视。

从事律师多年,我也深切地体会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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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说,律师会接触到三教九流的当事人。在律师眼里,只有委托人委托事项,没有好人和坏人之分。

即便委托人是一个杀人犯辩护律师依然需要为他进行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

在一个普通人看来,这是无法想象的,坏人吗,该死,竟然有律师为他服务。于是,不是爱屋及乌,而是恨屋及乌,辩护律师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特别是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恨死辩护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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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谁干谁知道,冷暖自知。

辩护律师不容易,民事代理律师是不是就容易了?

曾经有位律师同仁说:"律师所主任和高级合伙人,百分之九十都是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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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浮躁,有定力和具有智慧的人适合做法官。律师首要是品格,其次是法律专业水平高,以自己的走业水平一心一意维护委托人权益!切不可顺势而为于法官。千夫所指的司法不公还败坏律师顺势而为!

谢谢邀请。

我觉得外向性格的人更适合做律师。

首先,从自我生存和事业发展来看,律师这个业主要是靠案件代理费收入来源,案源对律师的生存非常重要。同时律师也需要通过尽可能多的代理各类案件丰富知识,积累经验,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那么案件是怎么来的呢,大部分是与之交往的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介绍来的。因此,一个好律师一定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交圈子。要经营好人脉就要经常与各行各业的人打交道,而性格外向的人在人际交往中较之内向的人有明显的优势。

其次,表达能力是一个好律师必须具备的素质。无论是与委托人讨论案情提出代理意见还是法庭上发言、辩论,都需要律师表达内容流畅、逻辑思维缜密、分析入情入理,这些都是表达能力的体现。性格外向的人表达能力往往优于性格内向的人。

但世上没有绝对的事,性格内向的人通过努力和锻炼也可以成为优秀的律师,只不过需要更多的付出。

首先能坐得下來性格的人,其次收敛型思维性格的人,能在繁杂的表象中梳理出主要的法律关系,艺术类人才不适合做律师或法官,因为他们的思维性格是发散型的,看到一片树叶思维就会发散成一片森林,而律师或法官看到一片森林思维就会收敛成由树叶和树杆组成的一片区域。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第一目的是什么?

办理刑事案件,无论是担任嫌疑人辩护人还是被害人代理人侦查阶段只是听自己的当事人叙述案情和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材料,还无法看到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移送起诉后律师有权阅卷,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决定下一步办案思路。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有权从公安机关口中了解案件情况,但是这个了解也仅仅是涉及罪名亦或者是程序时间节点上的了解,律师无法知晓全案证据的情况。这往往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有一种盲人摸象的感觉, 因为无法了解证据情况,律师就无法确定自己的辩护方案以及提出有依据的辩护意见。

当案件移送审查***之后,律师获得了阅卷的权利。我认为这时就到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律师要通过阅卷,梳理侦察机关取得的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并且对这些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判,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指控犯罪成立的证明标准。律师在对证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入手,其次关注的角度才是证据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两个方面。证据的合法性是要解决证据资格的问题,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口供当然就不具备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也就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予以使用;还有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完全[_a***_],这就说明侦查机关没有如实记录笔录内容,这些笔录当然也属于非法证据;一些书证的调取往往没有关于来源的说明,这些没有来源证明的书证也属于非法证据,也无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来使用。总之,通过详细分析卷宗材料,我们往往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在取证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这些程序违法行为有时就会导致证据归于无效。其次,在研判证据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我们就要着重分析证据是否具备证明力,也就是是否具备真实性以及与关联性。如何分析研判证据的证明力,也有很多方法以及法定的证据规则,这里限于篇幅,就不在一一论述。

总而言之,阅卷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发现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这些问题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这些证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侦查机关的证据以及辩护律师获得的证据(如果有),确定案件是否达到了足以定罪的证明标准,如果认为这些证据无法到达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律师此时在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可能就会做无罪辩护。如果确实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律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此时就应当结合证据做最轻辩护。当然无罪辩护不管是指法庭上的阐述,还包括阅卷后与检察院沟通,以及相关程序权利的运用,例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等,这些权利的适用,也都依赖于对阅卷后对证据的详细研判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