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所谓律师函,从加盖的公章看,应当不是律师事务所而是法律服务所。根据现在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不允许用律师名义,同样,法律服务所同样不能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该法律服务所发布所谓律师函,无知无畏啊,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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