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是因为法不完善。是因为要讲性讲情的事还没岀现,这是法的至后性决定的。
历史上有打龙袍,割发带罪的,实际上今天的,缓刑说白了,也是讲人性人情的一种。我们常说的将功补过也是在讲这个。
还是那句话,不讲人性人情的法律不是好法律,法条上没有,是这个事还没有岀来。
设法条的目的是教育。
教育的对象是人!
实际上这是个最大的,人性最大的人情。
我觉得法律属于国家机器层面,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愿。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故立法宗旨得保护广大人民群从的合法权益。不排除有些早期的法规存在法理和情理之间的不统一不协调(如有所谓合情不合法或合法不合情之说),故有可能存在阶段性修改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觉得法制社会中法律法规也会有不断完善的过程。
法律是在什么环境下产生的呢?这没有研究过。但是我认为法律是维护人类优良人性和人与人之间美好感情的!一切违背人类认可的人性和人情,就是法律来管理的。在我看法律就是管理人们思想、行为朝着更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一个工具,用好这个工具,社会就会安定团结,国家就能更好发展。所以说好法律就是人性和人情的良性发展道路!
赞同?赞同什么赞同!?它这是句”烂搅舌根”的话嘛~
”悖逆人性人情的法律不是好法律”这话的理义何在?它是说法律是为人存在的,而不是相反。基于此,不承认面对”存在即合理”的哲意,而硬要”纯人为”地定些貌似大义凛然实则悖逆人性人情的法律出来。那样的法律客观而言就会很尴尬也颇难运行于世。所以”法学理论”才说”法律不是万能的”嘛~!
”法律不能讲人情”又是什么呢?它是说。法律一经定立,它则不再以”私情”为徇。这样的理解才是对”人文理义”的正确理解。并且正因如此,才更要求立法质量能够尽量科学,客观,公义。如此而已!
一般赞成,一半反对吧。
任何绝对的论断都会产生偏差。
法律属于社会科学,更是如此。
因为,法律是由人制定出来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
人情,是人的感情的表现,本身是中性词。
民事案件中的注重调解,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和解等等,都体现的是人情。
以前刑法的执行,凌迟、腰斩、砍头等等,都过于残忍,违背人性,淘汰了,现在的死刑执行逐渐减少枪毙、使用注射,也是这样的。
法律执行的好坏不在于讲不讲人情,而在于有没有逾矩!
在规范范围内讲人情,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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