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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的风险点,法律咨询的风险点有哪些

  1. 为什么请的一些法律援助律师一点意见都不能给?
  2. 开办法律咨询公司前景如何?

什么请的一些法律援助律师一点意见都不能给?

此种律师,显然属于不负责任

法律援助本应属于民生事项。但这类案件,律师没有钱可挣,只有司法行政部门给的那点可怜的补助。所以,律师心理上并不很积极。

对律师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律师收费很多以小时计,并不愿意牺牲时间,来投入到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这类案件的律师,很多属于案源不足,“被迫”接受;心理上不情愿,却又好高骛远。

法律咨询的风险点,法律咨询的风险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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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律师干脆作为一项任务,被动接受,消极应对,更不要说研究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了。对于接待当事人,当然也是能省则省,能消极则消极,能敷衍则敷衍。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相应的激励、约束、评价机制。对于当事人来说,碰上这样的律师,要么要求换(患难之下其实基本没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只能被动接受。


经历过,太恶心啦,后悔找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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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辞退证据充分,问她,我有什嘛权益可以主张,不说,

立案,等等都是自己去,给我打电话,元旦前三天,说元旦后,见面, 等一周,见面,让我去取申请表,等一天,写申请书,让他看看有什莫错误,自己去立案时三个错误没看出来,

劝我给对方律师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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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很明显少一个月,根本不给你交流,

仲裁调解时,劝我给对方律师面子,

都不想说啦,

建议,出现标底大,实在困难,就去找法律援助,不是就不用去,

仲裁调节,不要听那些调解员忽悠,去法院咨询司法局,直接仲裁,

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既然愿意承担这项工作,就应当像对待那些非法律援助的事项一样,尽心尽力地完成工作。这是一名律师应有的素质。

就提问者提出的法律援助律师对这几个具体问题的态度,我的看法如下:

1、本人执业过程当中也常常会遇到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律师谈和解方案的情况。为什么由自己律师与对方律师谈和解方案呢?简单说,就是大家都是法律人,对有关法律规定都很清楚,谁也无需在法律上忽悠对方,而且各自都知道自己当事人一方在这件事上的弱势和优势,可以比较理性地考虑问题。当然也会有那种蛮不讲理的律师。

英文世界有个专门的名词,叫“射杀信使(shoot the messenger)”,意思就是当我们听说一个坏消息的时候,我们会因为喜欢这个消息,而连带地想要把带来消息的人给干掉。这就是为什么常常当事人对自己的律师与对方谈的和解方案不满意原因

既然是和解、是协商,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要有必要的让步,大家都不让步,就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总希望对方让步,也不可能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旦达成了,当事人往往又有失落感,认为自己让步太多了。于是就怀疑是不是自己的律师能力不强?自己律师与对方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

而且与对方谈和解方案往往费时费力,再加上前面说的不讨好,整个就是受累不讨好。因此,有些律师拒绝做这项工作也是情有可原。

2、律师不对案件的胜诉做百分比预测是符合律师执业规定的。但是,律师完全可以分析己方证据被法官***纳的可能性,可以分析己方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

3、提问者遇到的这位律师的做法并没有错。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往往都是些职业经验并不丰富的律师,因此,他们可能怕出执业过程中出现纰漏,所以都比较谨慎。

再说个小事:五一节放***的最后一天,我到所里,听到有人在接待区大喊大叫,我过去一看,是一名五十岁左右的女当事人,她喊“我都等了四个月了”。我只听清这一句,其余的喊声就是西斯底里的狂喊。直到后来是110的警察到了,情况才缓和了。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律师是什么?就是要谨慎地对待当事人,谨慎地对待当事人提出的一切问题。

看题主的叙述没看出跟法律援助律师跟不给意见有什么关系


首先,你希望他帮忙和对方律师协商达成和解条件。这个要看什么情况了,如果是约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你一起对和解条件进行协商,这个没问题呀。如果你是要你的代理律师单独和对方协商和解条件。那你为什么不参加呢?你是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权利的主张和放弃,都是要经过你确认的,你让律师跟对方协商,协商完在跟你协商,如果达不成,还要再来一遍,反复折腾。你愿意做这个事么?其次,你会这样说,律师,你决定就好。这就是无比巨大的一个坑。如果真的协商好了,你之后反悔了呢?你是不是又要说你的律师跟对面串通了?是不是要准备投诉?你自己的案子,难道花多一点时间去协商都不愿意么?


其次,诉讼本身就有其不确定性,你问律师胜率有多大,律师怎么回答你呢?而且根据律师执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本来就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诉讼结果。而你问的法官会怎么判,律师都回答你了,这要根据法庭去认定,这就是律师的意见呀。诚然,律师在处理每个案件时,对案件的走向都会有自己的判断,但是判断归判断,这个判断对案件的走势并不会有影响,最后的结果[_a***_]要根据***的判决。多说无益,只有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心理落差。


尊重和信任是相互的,即使是受理的法援案件,大部分律师还是会尽心的去完成,如果你“请”了法援律师,而又不去信任和尊重对方,不好好的去沟通,不愿意自己去主动的配合应诉,什么事情都想推给律师。那你到底又想得到多少“帮助”呢?

法律援助,本是面对有困难,有需要的群体实施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受司法部门委派,如果是一位有良知,有责任心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应该尽心尽力为服务对象献计献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争取获得更大的利益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因为“免费”而走走过场,应付了事,真的对不起自已的职业,也有失于民众对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信任,从而涉及影响到整个司法战线的信任危机,而不是个人行为的问题了,所以,建立建全司法援助,不是挂个牌子,摆个面子,吸引案子,然后是无钱不为,为而不专,专而不负的拖沓态度,更不要一切向“钱”看,法律工作者(律师)办案需要钱,但法律不是市场买卖,有的诚信、名誉比金钱更重要,为什么英雄、见义勇为者不留名,面对金钱不动心成为人民心中高、大、上的人物,而敛财贪钱者则成为渺小可耻之人就是这个道理。愿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要坦开胸怀,为需要求助的人民群众服务。

开办法律咨询公司前景如何

非常好呀!法律咨询公司可以汇集众各行各业专家顾问学者。不单单是律师。所以对重大案件分析论证有绝对优势!律师事务所是比不了的!况且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都是单独律师办案,优势小!如果团队办案思维逻辑局限,费用非常高!法律咨询公司潜力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