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伪命题,所谓程序正义是指刑事案件必须依照法定步骤一步一步地办理案件,反过来说,就是程序不能违法。比如,刑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反供称是受到刑讯逼供才认罪的,并显示身体伤痕以证明,结果审判庭以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定罪量刑,这就是程序违法,审判庭必须证明被告人身体伤痕不是刑讯逼供所致,再以被告人供述定罪量刑,这就是程序正义。也就是说,律师在刑案证据键中找到瘕疵,公诉人、审判庭不能合理解释或证明瘕疵问题,导致刑案证据链断裂,最后不能定罪量刑,这样的结果是公诉机关工作的失败,也是律师工作的成功,这也恰恰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所在!如果律师不坚持解决证据瘕疵问题,那才是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
谢邀。此前回答过类似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审查期间到审判阶段,都是有辩护权利的。辩护权的体现包括被告人自辩、委托符合条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聘请专业辩护律师、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前三个情况很好理解,就是被告人有法律常识,懂得自辩;被告人身边非专业律师但有一定诉讼能力且符合条件的亲友进行代理辩护;被告人有条件聘请专业律师辩护。第四种情况则较为特殊,就是被告人及亲友都没有辩护能力,又没有钱请职业律师,但被告人有辩护需求的,被告人可向司法局申请免费法律援助,由***指派援助律师对其无偿辩护。这也是司法精神的体现。
所以必须纠正大家一个误区。经常在网上看到某某案件民愤高涨,对某些罪大恶极之人的辩护律师谩骂指责,说其为了钱都不管天理了。
首先,如前所说,每个被告人都有辩护权,在***宣判之前,理论上被告人还是无罪的。其次,谁说律师就一定是为了钱?无偿法律援助也是每个职业律师每年定额需要完成的社会责任。
最后,一句话回答题主:只要符合法律程序,只要得到***认可,即便是死刑犯脱罪了,对辩护律师来说不仅不是违反道德,反而是对职业道德最好的遵从。律师的意义就在于坚持辩护方向,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至于被告人是不是犯罪事实,那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该去调查取证的;被告人是否有罪,那是法官根据各项证据来宣判的。可以说,律师固然可以影响诉讼过程,但左右不了不争的事实。任何判决解决的产生,都有其依据和规定。
如果司法部门没能做到程序正义,就判决***,有没有可能冤枉好人?答案是肯定的。坚持程序正义,有没有可能放过坏人?答案还是肯定的。虽然可能放过坏人,但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必须坚持程序正义。
对于律师而言,他没有义务去判断谁是罪犯,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他唯一的责任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知道委托人就是罪犯,律师应该选择拒绝委托,有证据还应上交法庭。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是平民角度看待律师这个职业,理解律师职业。
作为一个律师而言,尊重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委托人争取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权益是无可厚非的。虽然很多事件的结果不如人意,但是在法律层面已经尽可能保护了各方的权益。
不管是受害人也好,被害人也罢,每[_a***_]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宪法和民法保护的。受害人固然获得大家的同情,弱者往往是受到公民的同情心和舆论的关注。然而大众的愤怒往往有一种除之而后快的感觉,觉得加害人没有任何的权益了。这也是为什么会有律师这个职业的缘故。
很多时候舆论也会推波助澜,在舆论自由的年代,很多的媒体为了博得大众眼球,***用大众最关注的焦点片面论述。从而引起公愤,最终媒体的流量来了,而***的主角应有的权益在大众的角度没有了。
作为律师这个职业,有时候不能以大众的好恶来辩论,一个律师最重要的是尊重法律,为当事人获得最大的权益,这就是律师的职业属性。
曾记得有位律师说过,我为坏蛋做了辩护,而且论据十足,最终坏蛋无罪释放,我很难过!其实律师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喜怒哀乐。可是当他穿上律师服的时候,他就是为了法律,为了维***律的公平,更是防止冤***错案的发生。
没有多少律师会违法辩护,没有法律的辩护是胡搅蛮缠,法律也不会承认。正如大众的舆论一样,大众的要求不一定合法,但是合情合理,可是法律不予支持。而律师的辩***官才会***用。
尊重律师的职业,我们作为普通百姓,不一定理解律师的职业属性,但是很多人已经意识到,有事找律师,很多权益才能得到更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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