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的案子,自劳动仲裁委立案之日起,45日之内下达判决书,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如果要查询,可以咨询劳动仲裁委,或者电话咨询12333劳动保障热线;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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