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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为什么情节严重的杀人犯还会有辩护律师?
  2. 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杀人犯有罪,还要替其辩护呢?
  3. 某些特别著名的凶杀案,即使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为什么还有律师给他辩护呢?

什么情节严重的杀人犯还会有辩护律师

个人无论做的事看起来多么可恨可恶,但是在被法庭审判定罪之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之人,享有法定的权利,通过法庭审就是给他一个洗清自身犯罪嫌疑的公正公平的机会和场所,由于嫌疑人通常都被依法限制了人身自由,加上绝大多数人都对法律知识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缺乏认识,嫌疑人无法收集有利于证明自己无罪或轻罪的证据,也不懂得如何在法庭上为自己辨护,所以要由律师来邦助保障嫌疑人的法定***,邦助他们收集证据有必要时替嫌疑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法治精神首先是要求人掌握公权力的执法者要建立起对每一个未经法庭审判的嫌疑人***用无罪推定原则,其次是要求全体公民都树立起律师是每个公民法定***的最后一道保障这个概念。律师为嫌疑人辨护不是去保护坏人,而是在保护所有人的法定人身权利。

这种类似问题,网上一大堆,确实已经被讨论烂了。但这里我也简单说下我的观点。

对于这种问题,曾有人引用《圣经》中上帝耶和华想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两座城而与亚伯拉罕发生的关于义人的对话来回答。大意就是,只要城中有10个义人,就赦免整座城(按《圣经》的内容来看,似乎城中连10个义人都没有)。这个经典故事类比到具体的人身上的逻辑结论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是善恶的结合体。为了避免错判错杀,那么“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人”就成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律的立法理论基础。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这类案件,审判更要慎重,只要存在一丝无法排除的怀疑的,就不能定罪判刑。这种回答当然比较哲学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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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必援引圣经,有更简单的通俗理解方式。一国刑事诉讼法律(即程序法),不可能针对每一起刑事案件单独制定、单独适用。法律具有普适性,那么对待所有的刑事案件,无论在受害者家属眼中嫌疑人杀人作案事实是多么的铁证如山、其人性有多丧失等,都要一视同仁——都要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后,才能定罪判刑。这就是程序价值。甚至可以换位思考,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受控方,当你亲身遭遇刑事控告时,你也希望不经审判直接给你定罪判刑么?既然你知道喊冤,那对于发生在他人身上的刑事案件,在审判之前,你又怎知没有冤情呢?即便犯罪事实铁证如山,是否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呢,是否应该给嫌疑人辩解的机会呢。我国发生过太多的冤案***事件,比如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当年定罪判刑哪一幢不是“证据确凿”,可后来呢,都打了脸,打了公权力机关一记重重的耳光。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意义所在,想定罪判刑,得经过合法程序才行。

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程序辩护权的另一重价值或意义在于,作为受害者一方,既然你坚称对方是作案凶手、死有余辜,那让其拥有合法辩护权又有何担忧呢?既然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观念,就应该相信法律可以给你公正的解决——对方有罪的,自然会受到应有惩罚。站在嫌疑人(作案凶手)角度而言,法律给予你充分的程序辩护权利,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后,如果还认定你有罪,那你就得服判。

所以,刑事程序法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平衡双方,能保障绝大多数情形下双方都处于公平的地位指控嫌疑人的,经合法程序审理后,若其真有罪的,自会受到严惩;喊冤否认的,你尽可以扯一切从轻处罚情节或法律漏洞,最终的结果也会让你心服口服——即便你本人不服,以大众视角,至少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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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说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冤案,那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此外,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法官不是上帝,无法洞察一切客观真实,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手段,它只是一种相对最为公平公正的方式。所以有时你作为受害者却苦于没有证据指控对方,对方逍遥法外却得不到惩治。对于这种情形,由于证据是诉讼的脊梁,一切看证据说话。如果你真遭遇“哑巴吃黄连”的情形了,那就不是人类理性可以解决的了。毕竟人无法站在上帝视角俯视一切,一切正义都是相对的正义,于诉讼而言,法律只能保障双方在法律规则下处于公平地位

p.s.这个问题如果用学术范回答的话,确实可以写成论文形式来长篇大论。我就不费那个力气了,以上回答,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这是我们国家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义务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因此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一切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获得律师为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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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犯有罪,还要替其辩护呢?

因为嫌疑人在宣判前之所以叫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就是因为他的犯罪行为还不确定。即使嫌疑人有罪,法律也给了他接受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法律给的,不是律师要的。嫌疑人也有得到合理判决的权利,律师是维护这个权利的防线。不被重判,不被错判,不承担嫌疑人不应承担的惩罚,这是律师的工作和职能。记住,孩子,嫌疑人所享有的每项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决定律师说的对不对,有没有理,是法官判断的,这些都与律师无关。律师只是为嫌疑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利,不承担无罪之罚,不承担额外的惩罚。即使嫌疑人有罪,也要维护他不承受本应承受处罚之外的处罚。也许再成长十年,你就会明白事理了。

在未经法院判决以前,任何嫌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都是存疑的,所以叫嫌疑人。公诉机关负责指控、负责提出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这种公诉权有可能被过度运用,侵犯嫌疑人的权利,那么律师也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意见,维护嫌犯的正当权利。即使嫌犯构成***,罪大恶极,也应保障其正当合法权利,如不得被刑讯逼供、程序正当以及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些都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总之,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当受到尊重。而不应当以情绪性的发泄代替法律的适用。

律师替犯法者辩护,并不是做无罪辩护,辩护也分几种情况,一 就是替罪孽大,应判处***的罪犯辩护,其辩护目的就是看看还有没有回旋余地,从该***的犯罪动机,犯罪时所发生的各种[_a***_]犯罪的情况来辩护,从而使罪犯能从***,改判缓刑。

二 就是一般刑事案件,律师通过与***接触,能了接事情的前因后果,案件审理时,律师可以讲***的原委如实向法官陈述,使法官不误判。

法官是没有时间,与***沟通的,这工作只有靠律师来完成。

某些特别著名的凶杀案,即使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为什么还有律师给他辩护呢?

刑法***用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查机关和辩护方的设置,最终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辩论查清楚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和量刑上相互制约。刑辩律师的作用是避免犯罪嫌疑人遭受与其犯罪行为过重的刑事处罚,实现相对的公平公正。

说一个曾经轰动一时的真实案件,在这起案件里所有人知道人是他们杀的,他们自己也承认***了,但律师还是坚持给他们做无罪辩护,而最终***也确实做出了无罪判决,简直可以媲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了。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在四川某村子里,一个老头总是看不惯他的儿媳妇,动辄对她破口大骂,甚至拳打脚踢。短时间内儿媳妇还能忍气吞声,时间一长就不堪忍受了。

一天晚上她和丈夫说:“你老汉儿经常打骂我,我实在受不了了,你要是不想个法子我就只有离开了。”她丈夫其实也对父亲殴打妻子的行为颇为不满,只是碍于他是自己父亲才没有发作。如今听老婆要离家出走了,就一狠心和老婆商量道干脆把老头给干掉好了。最终两人一拍即合,随即开始着手事实。

当晚,他们偷偷来到老头房间,发现老头睡得很死,丈夫就手起刀落朝他头上砍去,一时间血流如注溅得满墙都是。把老头砍死以后,夫妻俩把他尸体装在一个布袋子里用绳子扎紧,然后抹黑抬到村口的鱼塘边上,趁着没人扔了下去。

第二天渔夫在鱼塘打鱼,远远看见那个袋子,他估计着里面怕是人的尸首,一时吓得赶紧逃走。离奇的是,不知怎么回事那个袋子突然就从鱼塘里不翼而飞了,直到现在都还是个未解之谜。

案发以后,夫妻俩的心理防线很差,很快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最终被检察院以“故意***罪”依法提起公诉。此时检方的证据有三个:夫妻俩的供述、墙上的血迹和渔夫的证人证言。但这三个证据都被律师给一一反驳了,律师反问道有血迹就一定说明人死了吗?渔夫只是远远看见一个袋子,谁能证明里边一定是老头尸体?至于夫妻俩的供述也许他们以为老头死了其实老头没死呢?现在老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也许是外出打工了也说不定。

由于老头尸体确实不翼而飞了,再加上律师这么一通辩护,最终***只能做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