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标准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按法律国家政策是合理的,只是有些道德的问题在里面!但这不一定是单方面的,有甲乙双方的道德在里面。也希望下次好好工作,也找到合适的公司和老板,加油![赞][赞][赞]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无故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工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一年以上工龄的,每满一年按一个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支付标准,按员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这里指的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员工违法犯罪、违反公司规定并在签定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当然,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保障工资每月2480元支付,从法律层面上讲也没违规。主要有一个问题容易被忽略:补偿期间的“五险一金”问题,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险至关重要。这些问题,大家都应该相信,在今后,法律法规是会填补上这些空白的。
公司无故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从法律层面上讲,应该是要给予一定补偿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解除劳动合同得到补偿的人能有几个?多数公司都是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用工不招工,招工不用工。招工单位把你派遣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不需要你了,就把你退回招工单位;你要求用工单位补偿,你的劳动关系没在用工单位,怎么补偿?你要求招工单位补偿,他们从来没有给你派过工,按什么标准补偿?就这样,把你的“要求”当足球一样踢来踢去,把你耗得精疲力尽还得不到解决。话说穿了,就是谁都不愿意出这笔钱。
题主在某上海企业上班被解除了劳动合同,题主工资为6000元,但是公司却按248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赔偿,为此题主想知道公司这样的赔偿合法吗?
我的答案是:公司按2480元的标准赔偿题主是违法的。
为了更好的向题主阐述清楚公司哪里违法,我将对此问题进行展开回答。
据查上海市人力***和社会保险局在“沪人社规〔2019〕5号文件中明显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420元调整至2480元。
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2480元的工资标准,是上海市2019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规定,那么公司这样的赔偿标准明显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管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题主可以因此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与举报,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单位要求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5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