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需要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的工作岗位名称和从事的岗位工作的内容进行填写,比如工作岗位仓管员,工作内容是符合出入库材料存储等。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言外之意,就是公司可以将你任意调动至操作工的所有岗位,再没有明确降低你薪资待遇的前提下,而你不得拒绝,否则将会被公司合理辞退。
所以最好明确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写上你的具体岗位,这么一来即是对你自身权益的保障,也能避免公司日后为了辞退你而去搞一些见不得人的小动作。
这种做法的确不合法,打法律的擦边球,一般劳动者也很少计较这种事情,也不能说一定不合法,因为操作工就是岗位,只是没有明确其具体哪个岗位,但如果出现了,我们怎么处理呢?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2012版),就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应具备的几种条款,其中就有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公司不填写具体工作岗位,模糊其概念,虽然我们不能以不良之心度之,但不能不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相关岗位工作的证据保留,这是以防万一,具体哪些证据呢,如工作车间的图片,或视频,操作机器的人员表等,只要能证明你在其工作岗位的证据都可以,当然如果可以的话,可作录音保存;
2,劳动者一般所担心的是,岗位以后会被调动,工资降低,或者是自己不熟悉的职业操作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司是违法的,因为工作调动,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说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岗位,要调到别的岗位(这个需要公司证明的,实际上这种证明很难被法院***纳),如果公司拿劳动合同上的操作工一职说事,那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你说我是别的岗位操作工,公司须出具证据来证明,所以有时,公司聪明反被聪明误,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如果公司强制性的调动你的工作性质,劳动者要学会***集证据,证明是公司未提供正常工作的条件为由,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且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此中略过,相关问答笔者已在别人的问题中作了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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