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无法阅卷,这是法律规定的,没有办法突破。因为侦查阶段是处于收集材料的阶段,整个案件情况是需要保密的,防止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情况出现。
第二,如何了解案情呢?途径是有很多的,比如:
1.在律师接受委托前会与其家属进行沟通,这个过程就是了解初步情况的过程,至少可以得知他涉嫌何种犯罪。
2.现在媒体发达,新闻事件传播的很快,重大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就会有许多媒体争相报道,这些报道中也可以搜集到一定的信息。比如程律师前几天接手的深圳“套路拍”案件,在许多网络平台就有报道。
3.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本人,这是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主要方式,毕竟有谁比他本人还了解案件情况呢?
一般来讲,律师通过第1.2之后就会对案件行程个初步认识,这样可以让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针对性提问,更好的了解案情。
会见过程中律师会向其了解何时参与案件,何时被抓捕,侦查机关问过他一些什么内容(他如何回答的),问过他几次,由于让他辨认什么材料确认什么材料,或向他出示过什么证据等等。
4.还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通过上面几个途径了解案件后,通常律师会对案件有个大致的判断案件,这样还可以在和办案人员沟通时了解尽量多的信息。
经过这些就可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比如能否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需逮捕的法律意见等等,这样才有利于跟进案件进展。
律师虽然不能阅卷,但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直接和承办警察沟通。一般都是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一下笔录是怎么说的。再联系承办警察,听取承办意见。有的承办可以透露不少信息的,再综合这些情况递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取保申请书。如果已经逮捕的话还可以和检察机关沟通,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争取取保候审。
虽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可聘请律师,由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会见来了解案情,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且至今没有突破,我认为这不是法制没有进步,而是有一些客观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卷宗本身还在补充完善中,如果这个时候给律师看,也是不齐全的,赋予律师阅卷权本身意义不大,当然,程序性的材料给律师看以后应该会有突破。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赋予律师更大的辩护权利,在某些层面上不利于打击犯罪,毕竟,律师是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不是来没事闹着玩的。
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侦查机密,这个阶段,不便于律师过深介入。
当然,个人认为,律师也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权充分尊重,虽然没有阅卷权, 但只要保证了会见权(特殊案件要经过批准),目前已足矣。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阅卷权,只有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律师才享有阅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有二。一是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证据材料尚未收集完毕,整个案件还未形成完整卷宗,即使想给律师阅卷在客观上也无卷可阅。二是如果在侦查阶段就允许律师查阅现有材料,那么律师就会充分掌握警方的侦查情况,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更容易和他串通,从而有碍侦查。
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所有证据都已固定,也最终形成了完整案卷,这时候让律师阅卷就合情合理了。
那么,既然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他们怎么了解案情呢?办法总比困难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可以面见当事人和他了解案件细节。律师也可以和当事人家属等知情人士了解情况,此外还能通过查阅类似案件的既往判决和最新法律规定,提前做好相应应对。
因此,越早聘请专业律师,律师就能越早展开工作,从而尽最大可能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要遇上不负责任的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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