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案件的卷宗在公安机关,说明这个案件还处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有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只有到了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才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辩护律师是不会产生题目中所叙述的问题。
首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当事人的亲属等人。
其次违反了对检察院的承诺,在检察院阅卷时,每个律师都会填写保密承诺书,保密是律师承诺的义务。
再次如果律师将卷宗给当事人的亲属看,说明这个律师并不是一个成熟合格的律师,既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给当事人的亲属带来被抓的风险,也无法保证律师本人的职业执业安全,这是一个害人害己的行为。
要说明的一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当事人的家属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把卷宗给当事人的家属有本质的区别。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质。
如果案件处于侦查环节,律师的行为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如果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把案件卷宗给当事人亲属只要没有涉密内容应该没有问题,此时当事人的亲属其实也是能担当辩护人的,亲属担任辩护人时,只要不是涉密材料都是允许阅卷的。既然亲属担任辩护人时可以阅卷,律师给其看看卷宗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如果当事人既委托一名律师辩护,又委托一名亲属辩护,亲属不是名正言顺的可以看到卷宗么!那种一概地把律师为当事人的亲属提供卷宗认定为泄密的观点绝对是错误的!
在国家公检法法律上讲 ,这属于是一种泄密有跟嫌疑人串供的性质 。也可能给公安机关往下办理侦查案件当中带来了麻烦 。给犯罪嫌疑人创造了怎么逃避事实和依据的辩解 。这样的律师可能要承担(通供罪名)的法律后果 。
这些作为证据的公安材料都是应当在法庭开庭公开出示的,最多是时间早了点、特别对当事人必须全部公开质证,应复印给本人庭前阅读了解。对人定罪可不应只公诉方选择性出示质证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5603.html
上一篇
朱女士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