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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同审查

  1.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2. 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同一案子的两方咋办?不会自己先打起来吧?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什么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既容易产生矛盾,但又相互依赖。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并统一入帐。由此可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律师因为开票不及时离开律所、或是因为对账不清离开律所,又或是因为接案顺序先后,而产生利益冲突离开律所...一直以来,律所要规范管理、规避风险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依靠员工的自觉性、纸面上的制度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律师办案被律所行政流程所牵绊,激发了律师与律所之间的矛盾。

律师事务所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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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首先,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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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三个以上的执业律师,并且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合伙人组成。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用一个人的名字命名。如: 周润发律师事务所。相比之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极少数的律师事务所。

其次, 律师无论在合伙或者个人的律师事务所。也分为两种; 一种叫薪金律师, 一种叫提成律师。

薪水律师每天按时上下班,完成部门主任交给的工作任务,按月领取工资而且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的律师; 而提成律师则是按照所里规定交纳一定的基本管理费用。工作时间比较来说自由一些, 按自己的业务提成获取收入的律师,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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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由律师事务所同委托人签订合同委托合同,并指派律师完成委托工作。律师事务所按照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并且出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具体如下:

1、实习律师、薪金律师如果由律所发工资,应为劳动关系

2、提成律师与律所应该是劳务关系;

3、合伙人,属于律所的出资人、管理人或股东


虽然都是律师,但是要根据律师不同的身份来分析。

1、实习律师阶段,实习律师要在律所中选择5年执业以上的律师作为指导老师,通常是可以指定两位,实习期是一年,期间实习律师可以在律所中办案,如审批案件、起草相关文件等,但是对外基本上是要执业律师带着,也就是通常说的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办案。而律所在制度上会和实习律师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工资等内容,但现实中实习律师基本上就是和指导老师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工资、做事情等等。

2、专职聘用律师,这类律师是区别于合伙人的称谓,律所一般也会和聘用律师签订聘用协议,按照律所的规章制度,由律师对外开展业务,并按照相应比例提成。

3、合伙人律师,这类人是律所的经营者,很多律所的制度,例如分成比例,行政、内情人员工资待遇等内容都是由合伙人商量确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概括:律所就是合伙人的,合伙人就是老板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多样,但不复杂。

1、一般合伙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也有的登记为合伙人但不是真正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在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的律师,俗称工薪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之前是[_a***_]的关系;

3、在律师事务所中提成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劳务关系。

提成和领取工资都属于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方面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需要交纳养老保险,所以不管工薪律师还是属于劳务关系的律师都是交纳养老保险的,只不过工薪律师的养老保险是律师事务所给交纳的,劳务关系的律师是自己交纳的。

不管哪种分配制度的律师,在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上是一样的,都是受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指派律师。

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同一案子的两方咋办?不会自己先打起来吧?

理论上,不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双方当事人。律师事务所也有相应的利益冲突审查措施。实践中,仍然有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虽然很少见就是了。原被告都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要讲情况给双方当事人讲明白。如果双方仍然决定请该所的律师,就要签署书面的同意书。这时,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律师事务所只能代理先委托的当事人,后委托的要解除代理关系并退钱。当然,任何情况下,同一律师都不能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人们调侃的,吃了原告被告其实是不可能的。

题述问题涉及律师执业的利益冲突问题。通常而言,如我所在律所在内的一些律所会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题述问题在律所办理委托手续审批手续时,就会因利益冲突而不能通过,有一方不能接受委托。

首先,问出这个问题的一般对是律师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不了解。所谓利益冲突是指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都对利益冲突做了大量而且具体的规定。


简单的说,就是律师在承办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时。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在诉讼类业务中,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绝对不允许的,在非诉类业务中,律师也应该向客户明示代理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客户出具书面的《豁免函》经过严格审查后才有可能继续代理。所以像问题中所述的自己先打起来,真的是想多了。。。

律师事务所首先要利益区分,再考虑要不要接案件。如果一方委托了本律师事务所,那么另一方来委托的话是不可以接受的。律师管理办法有规定的,不能同时接受一案件的原告和被告的同时委托。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同一个案子的两方咋办?不会自己先打起来吧?

在现实中一般这种情形不可能出现。首先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都是要统一登记的,还要经过律所相关人员的审批,其中审批的一个重要事项就是利益冲突审查。如果律师事务所发现,律所里的两位律师,分别代理的原、被告双方的这种情形,一般而言是审批不通过的,要解除一方委托才行。

利益冲突审查是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该制度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职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树立律师良好职业形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对利益冲突审查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一般有下列情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代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案,或者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但在该区县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