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的纠纷案,再次引发了大家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裁决,对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形商标做出了撤销决定,以后恐怕再也没有翻盘的机会了。
这场***案是“民族品牌”乔丹的惨败,人民日报对此评价说,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蹭”了美国球星乔丹这么多年,终于付出了沉重代价,而作为一代篮球巨星的乔丹也在中国法院里讨回了公道。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消息瞬间引发了大批中国网友和球迷的支持。
尽管中国乔丹是“民族品牌”,美国乔丹并不是,但网友们完全能够分得清谁是谁非,完全拒绝了这个所谓的民族品牌。十多年前,中文拼音QIAODAN和飞人带球的形象Logo,在中国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年销售额最高曾达到29亿元。
但随着销售火爆,中国乔丹迎来了8年来与美国乔丹的***案,中国乔丹体育曾在审理中公开表示,他们的Logo是一个挥动乒乓球拍的动作,并不是篮球动作,但在现场的审查过程中,美国乔丹当场拿出一个迈克尔乔丹在比赛时的动作,对比起来居然一模一样。
不仅如此,中国乔丹还强行做过三个有些丢脸的解释,他们曾在2012年的时候表示,乔丹的意思是“南方之草木”,随后在2014年的时候将这个词解释成了“美好”,只是一个普通的词,并不是特指某些运动员,到了2015年的时候说法又变了,他们说90年代中期找商标事务所起名,只是随便起了个“乔丹”的名字,然后就注册了。
对于“乔丹”这个词,他们在短短四年内给出了三种解释,而且每个解释都完全不一样,甚至连乔丹的两个儿子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都被他们注册成了中文商标。说实话这种行为确实挺让国家蒙羞的,这种山寨、***、编造和操作,是无法实现咱们的中国梦的。
以前回答过类似的问题,显而易见的,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搭便车”行为,即利用他人成果的优势进行模仿或抄袭。
然而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乔丹体育的行为并不违法,也并不侵犯美国明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原因如下:
1,上述的“不正当竞争”引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特殊法,基本上有立法的国家或地区,人手都备一份,旨在解决国际间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当然,也同样适用于国内的知识产权***。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对象是商家、是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团体,是法人组织。
换句话来说,不适用于个体或个人。
2,姓名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可以参考著作权的权利使用特点。该案的核心要点是,姓名权在先,而商标权在后。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乔丹”商标的权利获取方式具有“恶意”的嫌疑,商标局应予以注销其商标权。
***如,迈克尔.乔丹是中国公民,这样的案子毫无异议的,***应判定乔丹体育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事实成立,应立即注销商标乔丹,并禁止其使用。
然而迈克尔.乔丹同学是一位老外。严格来说,咱们国家没道理也没权利去保护一位“国际友人”的姓名权,“国际友人”他们自己的国家会保护的,雨女无瓜。
不过,很显然,乔丹体育的产品这辈子也别想进入美国市场。一进海关就可能被扣押,迈克尔.乔丹同学的律师应该能够利用“301”法案,直接引用本案诉讼为依据查没乔丹体育的所有货物。
我只想说
要点B脸吧
我们大家可能还被蒙在鼓里呢
以前一直误认为,乔丹体育就是乔老爷子在中国的品牌
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被欺骗了
事实就摆在那里
如果不是迈克尔-乔丹
乔丹体育会有今天的发展
得了便宜,见好就收吧
这个,首先,得先有个人站出来挣…然后由律师去收集资料,辩论,然后由法官决定谁说得对…话说甲骨文是远古人某一地域或部族的文字记录方式,但是那个时候只有部族之分,而没有国家之分,所以说这属于世界遗产,不属于任何国家,个人觉得,没啥可挣的吧。
最后,反正人家也快要换新球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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