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上电视等大众媒体的律师才容易出名,但水平未必就高,而且媒体关注的通常是百姓法律话题,而办理企业事务(如企业法律顾问、投融资、股权、并购、上市等)的律师一般不会上大众媒体,另外,高水平的律师往往比较低调,不热衷上大众媒体。
如果真的想找律师,最重要的是根据专业领域,就是看律师擅长哪方面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高水平的律师都是专注于一到几个专业领域的,比如,办理离婚就要找婚姻家庭领域的律师,刑事辩护就要找刑事领域的律师。
虽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可聘请律师,由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会见来了解案情,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且至今没有突破,我认为这不是法制没有进步,而是有一些客观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卷宗本身还在补充完善中,如果这个时候给律师看,也是不齐全的,赋予律师阅卷权本身意义不大,当然,程序性的材料给律师看以后应该会有突破。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赋予律师更大的辩护权利,在某些层面上不利于打击犯罪,毕竟,律师是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不是来没事闹着玩的。
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侦查机密,这个阶段,不便于律师过深介入。
当然,个人认为,律师也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权充分尊重,虽然没有阅卷权, 但只要保证了会见权(特殊案件要经过批准),目前已足矣。
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是最好的挽救时机。
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重大***贿赂案件不能会见外,律师在侦查阶段都可以会见当事人。一般来说,嫌疑人被拘留期间,都会做笔录,这时候嫌疑人基本上会对自己所犯何罪有个基本认识,因此,律师在会见时都能够从嫌疑人那里对案件有个基本了解。而且,嫌疑人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哪些有利情况、哪些不利情况都可以通过律师对法律的讲解加以理解。所以律师对嫌疑人的会见至关重要。
而且,因为律师对案件和法律的了解,可以在侦查阶段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就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沟通,交换意见,避免侦查机关犯一些主观的错误。
第一、通过会见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决定会见的次数,通过会见了解以下内容:
1.还原公安的讯问内容。办案人员讯问过几次,问了哪些问题,出示了哪些证据,当事人是如何作答。
2.了解案件经过。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可以陈述清楚自己涉案的情况
第二、通过家属及知情人了解案情
在侦查阶段,家属应配合辩护律师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及证据材料
第三、向办案警官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些材料和意见也是向办案警官提交。
因此,在侦查阶段与人办案机关保持沟通也十分重要。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途径很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也在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搜集涉嫌犯罪的各方面证据,本身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指控犯罪的案卷材料,所以在侦查阶段行使阅卷权不太符合办案的实际情况,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也就是阅卷。在案件移送审查***之前,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了解案情:第一,犯罪嫌疑人家属。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多或少知道嫌疑人涉案的情况,即便对涉嫌犯罪的细节不清楚,也能给律师提供一个方向,便于律师提前对案件分析、预判;第二,律师可以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与嫌疑人会见。除去“三类案件”之外,律师可以与嫌疑人很快见面,向其详细了解涉案情况,为其分析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与嫌疑人见面了解办案人员对其讯问的内容,也能分析办案人员指控犯罪的思路与方向,能更好的为嫌疑人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律师可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从而了解案情。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就会见了解的情况或根据家属反映的情况与办案人沟通,就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数额、主犯从犯、自首立功、主观恶性等等方面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线索,办案人员出于对自己职业的爱惜,没有人[_a***_]办错案,一般也愿意与专业的律师交流、沟通,辩护律师从而可以进一步核实嫌疑人涉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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