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审败诉后,裁判文书就生效了。不能就同一问题再次起诉了,我国诉讼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嘛。
2.文中说,诉状写错了,表述不明。
若主体或诉求或事实理由错误,可以更改后再次***,按照民诉原理并不违背“重复***”原则。但是若法院确实裁判错误,则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错,但不停止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律师诉状写错了。是指律师诉讼方向有误。也就是请求权行使的不对。例如: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交付房款后,房屋也交付,但是没有办理转移登记。审判实践中通常有有两种情形诉至***:1、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登记的转移手续(俗称过户)。2、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第一种肯定***判决保护。第二种肯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原被告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纠纷~合同之债。只能通过履行合同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即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协助办理过户。那么如果选择第二种方式诉讼,确认之诉是物权***,原告不享有物权请求权,当然败诉。所以,好的律师诉状写的对,诉讼方向就对,诉讼请求就对,才能得到保护。
你说的其实是两件事情,要分别来处理,第一件事情是二审败诉,判决生效,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律师的原因导致败诉,那么你可以向原审***或上级***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错误判决是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来纠正的,这一点应该没什么问题;第二件事情是代理律师的问题,关于代理律师没有尽到代理义务,你可以基于你和代理律师之间的代理合同,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律师给你造成的损失。
1,法官的说法只是敷衍你的托辞;
2,也许法官对律师有意见,故意将你败诉的不满转移到律师身上。
如果出现上面情况,你可以审请再审,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如果你认为法官行为不端,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举报成立,你的案件翻转的机率会很大!
3,这种情况很特殊:案件的事实只有一个,但从法律上表达事实的方式有多样,因此,同样的事由,不同律师在诉讼中会做出不同的模式来。发生你问的情况,只能证明有可能是律师做案子的思路和模式的设计都出了大问题,造成了不可逆的法律后果。
出现后两种情况,你可以投诉或***律师。
这种职业事故,并不是没有出现过,我就见识过噢。本来是个合伙***,律师支招***欠款,结果呢,在法庭审理阶段,对方拿出了一张没有任何签字的计算单,当事人不会说谎,当庭承认是其笔迹,穿帮了。当事人不得不听从法官规劝撤了诉。不仅律师,就连检察院公诉刑事案件还发生过打错点的职业事故,被告三次[_a***_],二审在被告第三次上诉后维持一审的有罪判决,被告继续申诉,结果被判无罪。
按照司法部的规定不行,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再审案件明确了司法部的规章因违反《律师法》无效,但最高院也同时明确了,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个民事案件中分别代理原告和被告的,应当各自向其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这是不可以的,标准的利益冲突情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专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属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原则上不可以。
但现实中,复杂多样。
一、在偏远地区,一个县里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不得已,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可以代理原被告的。
虽然,有限制条件,说要告知双方代理人的情况,但形式如此,没有别的办法。
二、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代理同一案件的相对方的限制规定,是行业规定,不是法律规定。
行业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仅指的是律师,而并未对“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双方当事人作出限制”。
实践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该行为属于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行为,但不属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不会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对此问题,最高***、重庆高院、江西高院、张家口中院都有判例支持。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同一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且律师承办案件均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对外承接的,换言之就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也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故律师职业规范和职业纪律中明确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但是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是基于委托合同,客户选择律师是基于律师与客户之间形成的信任关系,绝大多数情况是客户选择律师,而不是客户选择律师事务所, 因而在律师利益冲突管理规范中,明确了只要双方当事人均出具了律师代理案件利益冲突豁免函的,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承办。这种情况已经为最高人民***相关判例所确认。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打官司请律师这基本上已经成了共识了吧,那如果原告的律师和被告的律师来自同一个所,是不是特别别扭呢?
开庭的时候,法官要求原告介绍出庭人员身份,结果原告律师说是某所律师,被告律师也说是某所律师,是不是感觉奇怪呀?
当事人请律师肯定要与律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说清楚是什么案件,代理的是一审?还是二审?是一般代理,还是风险代理?律师费多少,如何支付。当然了,协议中必须明确出庭律师是谁,这个律师肯定是当事人指定的,但协议中这个律师是律所委派的。
你想想,你与律所签订协议要告被告,结果被告也和律所签订协议,要抗辩原告。这不是典型的一手托两家吗?
相当于律所收了原告的钱、被告的钱,委派自己的律师,也可以说委派自己的员工左右互博?是不是感觉有点滑稽呢?
最高法在(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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