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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师起诉“铁总”,高铁购票规则是否存在不合理?
  2. 官司已打完,对聘请律师服务不满意咋办?

律师起诉“铁总”,高铁购票规则是否存在不合理?

规则确实不合理,但是感觉你这观点会让逃票专控制咯!比如深圳北到长沙要经过广州南韶关,郴州,衡阳,株洲最后长沙,如果按你方法够票,有人就可以只买到广州南,上车后不补票,可以要求下车出站补,他可以到长沙以后说我是从株洲过来的!我只买这一段,那中间那些站就可以逃过了,按现有的规则你买了同一趟车,同车次,同一个人,你有到广州南的票,你在株洲到长沙这一段是不能买票的!所以说有利有弊,再者从票源来说,每个站是有票源限制的!不可能都给始发站,所以才有铁路行规则,预留车厢,除非你拿出一个没让铁路解决更合理平衡社会***的办法,不然光说要求,没合理解决的办法,铁路不会认可,毕竟这关系到很多人

不合理,但合法。依据《铁路法》第三条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所以《铁路运输管理规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程,《铁路运输管理规程》中的***运输也是依据《铁路法》第五条编制的,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针对为铁路沿途城市旅客需求制定预留车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旅客购买同一车次车票只能购买一次,否则就侵犯了其他旅客购买的权益

分断购票的第一到站买到的是该城市的预留车票,那么从第一到站到第二到站的票额使用归属于第一到站城市旅客使用的,他诉讼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在长途票额售罄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短途城市的票额,然后又与短途城市旅客的名义购买第二到站,这不仅违反《铁路法》第五条,还违反《铁路运输管理规程》中的***运输,同时也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剥夺第一到站城市旅客的购买权吗?有的旅客为了一己私利违法不下车,造成高铁严重超员无法运行,还把自己的私利当公权用,你不觉得可笑吗?违法就是违法,要有本事你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修改《铁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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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不合理!铁路被国人好不容易从部委挤出来,已经算是真正的企业了,作为企业,就算每天拉空车也是他们的自愿行为不要再用公益性来喷了,讨厌铁路的可以选飞机和汽车,没人逼你

合理性是建立在以前铁路购票系统没有联网基础上的,但是现在系统早已全国联网了这种合理性也就失去基础了。所以任何规定制度都不能一成不变,要跟上科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机关部门发现不合理性要及时勇于去调整!

谢谢邀请:做为一名普通乘客我认为铁总的做法非常的不合情理、作为一个企业、企业利润是决策制定者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不能以铁老大自居、行使***机关的职能、这也是我们央企的通病、转变职能、解放思想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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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已打完,对聘请律师服务不满意咋办?

呵呵,这种情况很多的,毕竟原被告都聘请了律师,无论那一方胜诉,另一方肯定不满意的。

但也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不完全是因为案件胜败的事情,而是真的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

当事人聘请律师,当然希望律师能全力以赴处理自己的案件,但这几乎不可能,律师会同时处理好多案件,这样就会导致一些当事人认为律师没有及时处理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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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没有及时收集证据,没有及时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寻找有关判例,或者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取证等等。

律师服务是否满意,也没有个标准进行评判,毕竟服务水平不像别的指标那样具体,服务水平是抽象的。

或许当事人认为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或许律师认为当事人特矫情,把好多不该让律师做的事交给律师处理,本来听律师的,说不定案件判决结果要好点,但就是因为当事人不听律师的意见,导致判决结果不咋样。

所以,在没法评判律师服务满意还是不满意的情况下,只有在二审时候更换律师了,看看新律师能否让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