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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合同书,劳务用工合同书样本免费

  1. 临时工,委代办,合同工三者区别在哪?同工为何不同酬?
  2. 国企的劳务派遣可靠吗?

临时工,委代办,合同工三者区别在哪?同工为何不同酬?

琦观世界所在单位虽然是***部门,但人员也很复杂,问题中提到的临时工、委代办、合同工我都见过,做得工作没有区别,待遇却天差地别。

一般合同工都是指长期合同工,也就是一般说的正式工,待遇最好,与单位签正式合同,并在上级部门备案什么待遇、签几年合同、怎要交五险一金都写的明明白白,而且可以进职称,事业编制其实也是这种合同工,人员去留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临时工相对差些,虽然也签合同,往往是短期合同,仅仅与用人单位签,上级部门虽然也备案,但人员的去留由单位决定,不用经过严格的程序,这部分人工资少,五险也交,一金看单位而定,一般按最低交纳。在单位一般是工人身份,不能晋级专业职称,稳定性比正式工差很多,我就曾经见到过一名工作人员,临时工工作十年,被辞退了,保险都没有交齐,该人员一气之下与单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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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代办就是委托人代理,一般是指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这部分人严格说不是单位人员,工资不在工作单位领取,***也不在工作单位发放,仅仅是在工作单位干活儿,其他的和单位没有任何关系。这部分待遇最低,一般都干不长久!

为什么这三类人员同工不同酬,通过琦观世界以上分析,三者身份不同,甚至管理单位都不相同,人员后面的监管也不相同,根本不可能同工同酬。

第一、身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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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了,正式工,也就是长期合同工,签正式合同,在上级部门备案,合同法律效力强;工资核算自有一套系统,所以工资是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执行的。如果不按合同执行,员工也会经过法律途径解决,单位没有必要整天为工资和员工打官司吧!何况还有损单位声誉?即使打官司,多半也是得不偿失!

临时工仅仅与单位签临时性合同,本就是临时性的,单位对员工工资方面具有很大决定权,员工也本着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走人的心态工作,这样单位对员工更加肆无忌惮,当然希望用最少的钱让临时工干最多的活了,而且遇到需要担责任事故时,都找临时工担责;这是单位对临时工的歧视,也是我国法律的疏漏,我相信随着国家法制化不断推进,这个弊端会解决的!

委代工根本算不上单位的人员,更别说与单位其他人员同工同酬了;有良心的单位,会给委代工发些补贴,逢年过节给些***,但多半单位不会发,对这部分人,你喜欢干就干,不喜欢干就走人,单位不会解决你任何待遇问题。我们单位去年就有这种人员,工资很少,逢年过节别人有的***,她们一点儿没有,琦观世界看不下去,向领导反应,结果还被批了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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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管理单位不同。

国企劳务派遣可靠吗?

临时工一辈子都没得到国家单位重视过,***待遇都给有编制的人员了,同工不同酬,跟有编制的差距太大,我们允许有差距,差距过大确实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单位永远太墨守成规,一提到待遇,就算有这个想法,层层上报,每个十几年根本搞不定,深圳05年改革到现在还没完成,***永远想着你不干,大把人排队干,我们临时工一单超过35周岁就不容易找工作,慢慢的只想要稳定,不是想你们所说的,你不干就走人

国家法律层面是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给予限制的,主要是国企使用劳务派遣工其本质就是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情况国企不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的的用人单位责任。总体劳务派遣是不如劳动合同关系可靠的。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限制,根据,《劳务派遣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不能超用工总量 的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劳务派遣用工与本单位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四、用人单位不能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根据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逐步限制的。其实这不单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_a***_]道德问题,国家法律限制劳务派遣,企业的这种变形花样就出来了,例如劳务外包,劳务承揽等等,花样百花,总之就是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择手段,便从根本来看企业的发展壮大还是要过硬的产品质量,而且必须员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否则这样的企业是很难强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