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就是以法治国的体现,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中就包括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论犯罪嫌疑人犯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他是有权利得到法律帮助和服务的,***如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能力,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要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保障其得到法律帮助的机会,防止错案的发生。现在有一部分人,有这种观点,认为律师给罪犯辩护是替罪犯说话,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这种说法是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格格不入的,没有真正的理解我国法制建设的真正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因此,虽然***犯罪不光彩,但他也同样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我上大学时,曾在北京一家律所实习。某天,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律所聘请律师,当不知道其所犯何罪时,一名律师甲接待了他们。随后,律师甲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不欢而散,律师甲满脸都是怒容,大有一副义愤填膺的感觉。原来,该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是***幼女的滔天罪行,而律师甲刚好有一名女儿,所以顿时感到怒火中烧,拒绝为他们代理案件。
当时,我觉得甲的做法真的是大快人心。但随后冷静下来一想,我们国家、乃至世界的法律,为何要设立为律师坏人提供辩护的支付呢?我突然想起大学里的刑法老师所讲授的制度起源,简而言之就是,在一座城市里,哪怕10000人中只有一个好人,我们为了保护这名好人也不能轻易毁灭这座城市。
同样,虽然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有应得,但难免会有被冤枉的好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举国震惊的张氏叔侄案和呼格吉勒图案,不都是被冤枉的***杀人犯吗?他们就因为没有得到有效辩护而身陷囹圄、甚至是命丧黄泉。
只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的辩护,只有实质经过法庭的审判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所以,为“坏人”提供辩护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谢谢邀请!
其实社会上对“***犯”都有偏见,特别在看守所,***犯也是所有***的公敌,犯***罪进去的,大多都很惨。
但,我是这样认为的,这些***犯只是把普通人想做而不敢做的事做了,既然都是同类的人,其实对他们有偏见,其实也是对自己有偏见而已。
几乎所有的男人对自己喜欢的女人,有过***的念头,因此,从本质上都是男人,在思想上都是一丘之貉。
因此,既然是一丘之貉,一味的去抨击歧视,就特别显得“装”了。
任何的犯罪行为,都代表着所有人心理的阴暗面,只是一些人把阴暗面给释放了出来。
说这些并非是鼓励犯罪,而是我们看待问题要客观一些,在抨击一些行为和思想的时候,来想一下,是否自己也是这类人。
当然,干什么也不要干***,被抓后,你就知道什么是公敌,什么是错了。
辩护是律师的工作内容之一。但必须明确一点,辩护人的职责是通过辩护工作还原事实真相,是让无罪的人得到解脱,让有罪的人从轻处罚。绝不能为了给犯罪嫌疑人脱罪而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有权从公安机关口中了解案件情况,但是[_a***_]了解也仅仅是涉及罪名亦或者是程序时间节点上的了解,律师无法知晓全案证据的情况。这往往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有一种盲人摸象的感觉, 因为无法了解证据情况,律师就无法确定自己的辩护方案以及提出有依据的辩护意见。
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获得了阅卷的权利。我认为这时就到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律师要通过阅卷,梳理侦察机关取得的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并且对这些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判,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指控犯罪成立的证明标准。律师在对证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入手,其次关注的角度才是证据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两个方面。证据的合法性是要解决证据资格的问题,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口供当然就不具备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也就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予以使用;还有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完全不同,这就说明侦查机关没有如实记录笔录内容,这些笔录当然也属于非法证据;一些书证的调取往往没有关于来源的说明,这些没有来源证明的书证也属于非法证据,也无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来使用。总之,通过详细分析卷宗材料,我们往往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在取证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这些程序违法行为有时就会导致证据归于无效。其次,在研判证据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我们就要着重分析证据是否具备证明力,也就是是否具备真实性以及与关联性。如何分析研判证据的证明力,也有很多方法以及法定的证据规则,这里限于篇幅,就不在一一论述。
总而言之,阅卷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发现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这些问题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这些证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侦查机关的证据以及辩护律师获得的证据(如果有),确定案件是否达到了足以定罪的证明标准,如果认为这些证据无法到达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律师此时在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可能就会做无罪辩护。如果确实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律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此时就应当结合证据做最轻辩护。当然无罪辩护不管是指法庭上的阐述,还包括阅卷后与检察院的沟通,以及相关程序权利的运用,例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等,这些权利的适用,也都依赖于对阅卷后对证据的详细研判的基础之上。
首先,通过阅卷,探知办案机关的指控思路是第一要务
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案件,只有知道警方或者办案机关指控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会立案,为什么要抓人,指控的犯罪数额为何是这么多?弄清楚这些问题,律师才能知道如何应对,如何针对性的制定辩护方案。
比如在非法集资案中,警方指控的重点,到底是在募资端行为公开宣传还是保本承诺?如果是公开宣传,他们取证的重点是什么?比如使用微信公号公开宣传?网站或者线下宣讲会公开宣传?路边发***或者电话随机拨打方式?如果是微信公号公开宣传,微信公号宣传的内容是什么?比如针对私募基金,其本身是可以开设微信公号或者自媒体账号,但是宣传内容仅限于企业文化、理念,不能有相关产品的具体预期回报、项目信息、募资规模等等,但是如果警方仅仅取证到了其使用微信公号宣传公司领导人个人活动、视察的新闻,是否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公开宣传?
如果警方是指控该私募基金或者P2P承诺保本付息为利诱条件吸收资金,那么该平台承诺保本付息的形式是什么?是通过回购协议?还是直接的承诺收益?还是通过关联方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相关协议中,是否明确提示了风险?是否强调了是预期收益或者历史收益展示?这些问题,都只有在了解办案机关的指控依据后,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辩护。
另外,比如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中,警方指控的依据到底是单凭被告人的供述,还是有相关交易对手的笔录以及银行流水?如果是以交易对手的流水和供述为指控的数额依据,这些交易对手是否是直接的收款方,其口供是否能直接、有效的证明被告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
当然,这个话题如果要聊,还有很多,聊一天都聊不完,现在只说说这个问题吧。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
刑事案件在第一次讯问后,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在移送审查***后律师有权阅卷,阅卷的目的就是了解案件的案情和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但在实践中,律师阅卷后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案情,帮助翻供串供的情况大量存在,部分律师涉嫌犯罪。
办理刑事案件,无论是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还是被害人的代理人,侦查阶段只是听自己的当事人叙述案情和当事人及家属提供的材料,还无法看到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移送***后律师有权阅卷,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决定下一步办案思路。
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唯一的:刑事拘留后立即聘请律师,而不是等到检察院是否决定批捕后!
因为被刑事拘留后的主要问题认为无罪而被追究,当然要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了解案情,提供辩护,争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
如果认为确认构成犯罪,那么聘请律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申请取保候审,当然也要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了解案情,提出取保候审的理由和申请。因为等到批捕以后,尽管法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但实践中难度将变得非常大。
所以,只有认为确实构成犯罪,也对取保候审不抱任何期望,那么什么时候聘请律师就不那么重要了!否则,建议在拘留后第一时间聘请律师。
如果准备找律师,肯定是越早越好。尤其是刑事拘留后37天被称为辩护的黄金时间。当然也能理解家属的想法,如果37天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不是白请律师,白花律师费了吗?其实不是这样的。
首先,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准备报捕,那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事实了。这个时候,家属最多就是知道涉嫌罪名,其它的都是听说。而律师不一样,律师介入可以和办案民警沟通,了解一定的犯罪事实,根据案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尤其是案件进入检察院,可以向检察官提请是否有逮捕必要性说明,和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作用非常大。
第二,如果家属等检察院是否批捕下来再请律师。检察院没有批捕,那样更好,犯罪嫌疑人自然需要释放。即便这样,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还可以再次报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律师介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困难就很大了,除非是羁押性必要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羁押,***取取保候审。否则,让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那不是检察院自己打脸吗?何况捕诉一体化,批捕了就准备***,取保难度很大。
所以,准备请律师,就早点请,早请有早请的好处。
从法律角度讲刑事拘留37天是刑事律师最能发挥作用的关键时刻。从实际来看,确实又是刑事律师除了初步了解案情之外,只有一个代表亲属探望被刑拘嫌疑人的安慰作用。因为,刑事律师一看不到侦查案卷,二不旁听审讯,高墙面前无法起作用。
亲人被刑拘后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反贪部门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关押至看守所后,不可能无限期地羁押。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最长30天的时间初步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在这30天的时间里,如果侦查机关搜集到了一部分证据,认为被关押的人确实有犯罪嫌疑,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是7天,因此加在一起的时间最长是37天。
在前30天里,刑事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在检察院审查是否要逮捕嫌疑人的7天时间里,律师会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理由,争取让检察院***纳律师意见,最终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最大限度、最及时地为被冤枉的当事人洗清罪名。所谓的37天“黄金时期”,就是这么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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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时候最好搞清楚亲人犯的是什么事,一般小的案件,如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建议不用请。经济案件可以请,这类案件审判时间长,律师可以在里面找出细节的问题。但是总体来说刑事案件请律师的作用不大,就是起到传话的作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检查官法官都会认认真真反反复复的审理,因为审判终身制,一旦出现问题,这辈子都会有影响。
律师在刑事拘留阶段介入是有必要的,首先是从嫌疑人处了解到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可以部分缓解家属因未知及不确定的而产生的浓重焦虑感,其次,可以传达家属的关心,告知嫌疑人家中现状,减轻嫌疑人精神压力,帮助其调整情绪,最后,可以指导家属顾送钱物,满足其生活需求,如有与案情无涉的代办事项,亦可及时通知到家属,让家属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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