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各种政策也很多,可能一些人对有关政策不是很了解。但是对于律师这种专门研究法律法规的人群,说出这样的话,确实是不负责任的。
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的,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缴费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维权。
住房公积金有一个特点就是,没有失效期。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劳动***有效期是两年,超过两年不予受理。但是,住房公积金没有这样的时效期。不管是五年十年,只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就可以要求其补交。
目前我们的住房公积金也在不断扩大他们的保障范围。青岛市已经试点,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了。
不管怎么样,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利用公积金贷款还是蛮合算的。职工应该顾及自己的利益申请***就可以了。
这不矛盾啊,有的律师说可以不交,有的律师说应该交,这两种观点都不是定句。
就象劳动合同一样,大家都知道按法律是要签的,但有些用工单位就是不签,大家为了工作也就忍了。
应该和必须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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