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认同你的观点。人到中年。准确的来说不是找老婆。应该是找个伴。如果兴趣爱好,不能异曲同工。互相交流顺畅。一定要互相成就。互相欣赏。要有责任感,不能成为负担。否则一个人更轻松。志同道合不是没有。关键自己要是一个。优秀的素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如果没有婚内财产协议,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协商房产归属,要房子的一方按照协商价格或评估价格支付另一方一半价款。
二,如果房产属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房产系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按照夫妻双方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也就是按照各方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谢谢邀请;这是个罕见的问题,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离了婚,就属于恩断义绝。离婚双方的经济共同体不存在了,我敢说有99%的离异者都会与对方在各个方面的关系上都撇得一清二楚,收拾得干干净净。像这种离了婚还留着个大尾巴,牵扯不清的事实属少见。
就如楼主问的是,离婚后房产是否还能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只要房产是双方共同拥有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经***判决解除婚姻的,在房产的确权上都是可以落下双方的名字的。
这肯定是双方都不愿意放弃房产的拥有权,也不愿意拿对方的经济补偿,认为吃了亏,僵持不下,与对方死抗到底。或者是都抱着和好复婚的愿望,才会在共同拥有的房产上各不让步造成这种局面,我倒是真心希望双方是抱着要复婚的愿望,才把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如果是抱着跟对方死磕到底的目的,它的不利之处在于一方想把房产卖掉,而另一方不同意,该房产就不能挂牌上市交易,只有经得双方一致同意,该房产才能进行顺利交易。
无论是抱着什么样的目的,最好双方订立好协议,按照各占房屋的比例多少写清楚。也可以直接公证,或者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比例登记共同拥有各占多少,就不会留下后患无穷,拉扯不清了。
应该没有问题。但要看离婚前房屋产权证是种什么情况,一种可能是房产证未办理完成一时难以决定属谁的名最合理,一种是产权证既有两人的权属更改嫌麻烦。还有一个可能房产准备赠与子女离婚前因某些[_a***_]未能实施。
不论那种情况,离婚协议和判决书上对财产分割处置有个过程和结果。归男方、女方、双方都要黑字落在白纸上。除非两人故意不列入分割目录,以后自己操作。这种做法要么是太自信不怕后患无穷,要么是***离婚另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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