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似乎离法律要远一点,离常理要近一些,本人不是律师,试着回答一下。
从你的叙述看,一切都在常识和情理之中,你之所以想吐槽,是因为你想多了!
疫情期间,你在家里宅出尿道感染引发炎症而发热,到医院求治时首先得排除是***肺炎,从公共安全的角度说,这是必须的,符合常识和情理。然后因为接触过发热门诊需要隔离14天,从防控冠状肺炎的角度说,这也是必须的,依然符合常识和情理。
如果你因为被动到发热门诊而感染冠状肺炎甚至造成家人连续感染,这样的情况下形成的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
本人以为,这样的事实可以形成三个范围的法律责任:一是治疗费用。二是不能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是因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是治疗费用,好像都是由国家承担吧!
如果是治疗期间发生劳动收入损失,或是是致死致残,在全社会上下一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防控疫情期间,这样发生的个人损失应该归结为意外事故,因为你没有证据或理由指控谁非法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这些经济损失估计得自己消化。
如果因为致病而造成你及家人生活困难,这个问题就应当属于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解决。
如果整个事情走到了这样的境地,本人只能向你表示同情和慰问,因为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过程中你的运气太低了!
正确定义隔离,才能确定律师能做什么。
可能肯定认为,隔离并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监察法上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如果能够评价为隔离,因监察委***取的措施并不是强制措施,律师不能会见被调查人。
疫情期间也有隔离措施,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后被***取刑事拘留前,可能需要在特定的场所隔离后羁押,基于防控的需要,律师会见可能受到限制。
如果将这里的隔离理解为刑事拘留措施,律师能做什么,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需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许可,需要注意的,无论何种类型的案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对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需要注意的是,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情形例外。
就刑事拘留期限而言,除了可以延长至30日情形外,其他案件拘留了14日,拘留期限可能已经届满,辩护律师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是否要编制防控监理实施细则,主要根据下面问题分析:1)监理单位资质中是否有传染病监理范畴,2)《监理合同》中监理范围是否有传染病监理控制这一项,3)监理相关服务协议是否有这一项,4)监理单位是否有此专业人才。传染病防控组织单位是***职能部门职责,联防职控是信息公共丶传递、反馈系统。现行法律体系,没有传染病防治防控监理制度,没有制度支持,就没有依据编制此项监理实施细则。[_a***_]是本人的看法。
我刚刚编辑完监理疫情防控措施,监理岗位就是严把工地各项工作的位置,所以遇到此次疫情必须要对工地的各项工作和人员防护进行严格把守,编写措施就是为了解决这次疫情期间复工的人员安排和工作安排。所以编写疫情防控细则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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