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只要婚姻关系存在,双方虽进入离婚诉讼期间,但一方患重病,另一方当然仍应尽扶助照顾的义务。但现实社会中,多数人很难做得到。我们能理解两人闹至感情破裂程度,当初的恋人情人早如"敌人",相见都困难,谈何照顾?记得曾经因参与咨询,遇到一起离婚案,双方婚后因性格各异,感情不和。期间女方患癌,本来尚未进入离婚诉讼,却因女方突然患重病,加速了离婚的速度。以我参与咨询,能感觉到理由:①女方包括其父母,不希望身体不好的女儿,再添加新的作气,不利专心治病。希望快刀斩乱麻,尽快解决掉没感情的婚姻而专心治病。②男方本身老实,也並没什么大过错,双方结婚时间短,没有孩子,也没什么財产纠份,为了减少潜在的风险,还是答应了对方要求,付出了一笔蛮大数额经济赔偿,双方就很快了结了这段冤债。说这例子,只想证明感情破裂的人,很难在大难到来时,共渡难关。当然二人矛盾再大,即使进入离婚诉讼期,只要没判决离婚,无病一方有义务照顾另一方,纵然不愿亲力而为,也需付钱雇佣保姆照顾另一方。
孩子不是亲生,离婚时要弄清孩子的来源。比如孩子生父是谁?是不是和你结婚是领养的孤儿?若是你离婚妻子与前夫所生,与你无血缘关系,可以不抚养。如果是你与离婚妻子一起领养的,离婚了按理来说有义务抚养,在法律上你是有义务承担责任的。
不是你生的为什么要养呢?
离婚之后你对孩子一点也没有感情吗?不是你亲生的离婚后不闻不问,是不是让人觉得你很冷漠呢?
不知道你之前是否知道,既然决定离婚了,无论是否亲生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小是一种善。
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离婚后,自己根本没有责任和义务抚养。
问题是这个孩子是从那里来的问题,如果孩子是结婚前,由对象带来的,或者是领养来的,你又明白清楚的,这样的问题,按法律来说:应该是有责任抚养的。
如果是女方未婚与他人有染带来的,你又不知情的,这样的情况,你没有责任义务抚养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没有义务继续抚养,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关于抚养费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抚养了另一方与婚外异性生育的子女,即“受欺诈抚养”,各地法院的司法判例基本一致,在离婚诉中,对另一方主张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之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受欺诈抚养的一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以酌情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会酌定一个金额,象征性补偿受欺诈一方为抚养子女付出的情感和精力。但是在极个别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也没有支持此项请求。
三、夫妻双方相互忠诚是婚姻的基础,明知子女是自己与婚外异性所生,却欺骗另一方抚养,这是非常不道德的,***判决应当起到价值导向的作用。
没有。
首先,带着孩子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落实自己与子女是否具备血缘关系。鉴定报告上会有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照片、鉴定人的签名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等,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其次,确定孩子并非亲生后,要求女方一同前往进行亲子鉴定,排除是否存在抱错子女的情况,若对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也不需要担心,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解释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后,收集和整理自己为抚养小孩所以支出的相关费用,让小孩的母亲或亲生父亲进行买单。
按照我们朴素的道理理解,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享受到什么样的权利,就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在抚养和赡养这个问题上,也是这个道理,如果继子女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那么他们就有义务赡养继父母。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条法律也就规定了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赡养关系取决于是否有抚养关系。而且只有继子女继父母是这样的关系。
对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亲生子女父母,养子女父母,继子女父母,对于亲生的,好理解,赡养与抚养不互成条件,简单理解就是无论父母是否抚养,儿女都要赡养,收养关系与亲生关系是完全一样的,收养关系就等于亲生,不是亲生等同亲生。
案例分析
小陈的母亲在自己很小的时候就因病去世了,父亲那时候既当爹又当妈地照顾小成。
不久之后,父亲选择[_a***_],给小成找了一个继母张阿姨。
张阿姨十分善良,她不因为小成不是自己亲生的就带有偏见,而是一心一意抚养小成长大。为此,张阿姨自己没有生育。
一晃好几年过去了,小成顺利完成学业,并且找到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然而,就在这时,小成的父亲因与张阿姨感情不和,选择离婚,还要求小成与张阿姨断绝联系。自此以后,张阿姨就孤身一人独自生活。
逐渐地,张阿姨因为上了年纪,没有经济来源,日常生活产生了困难。她只好找到自己的继子,希望看在多年的情分上,为自己提供赡养费。但是小成认为张阿姨并非生母,且父亲已经与她离婚,自己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何况父亲极力反对自己与张阿姨接触,于是拒绝了。
张阿姨为此只能向******。
作为继子的小成,是否有义务赡养已经离婚了的继母呢?
《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上述法律什么意思呢?
简单的讲,虽然继子与继父母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一旦继子女与继父母建立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子女就要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和亲生父母无异。而且,这种义务一旦形成,不因为婚姻关系变动而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继母应当承担赡养扶助义务。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取决于该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过抚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父亲与继母再婚时,孩子已经成年,那么就不可能与继母形成抚养关系,当继母年老时孩子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相反,如果父亲与继母再婚时,孩子尚未成年,继母为抚养该孩子投入心血,那么孩子长大成人以后,就对继母负有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具有一个特别之处,即父亲已经和继母离婚,那么即使该继母与孩子曾经建立过抚养关系,孩子是否应对继母承担赡养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法律倡导反哺的良善价值,继母曾经含辛茹苦地抚养继子,那么继子长大成人以后就应当赡养继母,即使继母已经和生父离婚也是如此。
俗话说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对于曾经善待过我们的人,无论法律是否强制,我认为我们都应当同样善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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