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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与法律

  1.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什么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首先,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三个以上的执业律师,并且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合伙人组成。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一个人的名字命名。如: 周润发律师事务所。相比之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极少数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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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律师无论在合伙或者个人的律师事务所。也分为两种; 一种叫薪金律师, 一种叫提成律师。

薪水律师每天按时上下班,完成部门主任交给的工作任务,按月领取工资而且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的律师; 而提成律师则是按照所里规定交纳一定的基本管理费用。工作时间比较来说自由一些, 按自己业务提成获取收入的律师,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

最后,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由律师事务所同委托人签订合同委托合同,并指派律师完成委托工作。律师事务所按照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并且出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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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夏晓东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具体如下:

1、实习律师、薪金律师如果由律所发工资,应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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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成律师与律所应该是劳务关系;

3、合伙人,属于律所的出资人、管理人或股东

创建于2019.11.18举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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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来回答这个问题

随着2019年社保改由税务征收,律师与律所的关系再次摆到了人们面前,再加上有地方司法厅要求律师年检的时候必须提供在税务局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给年检!

于是乎原来律师想转所不脱一层皮不可能达到目的,现在好了律所主动让那些没有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多的律师转所,非要留下来的,先将未来一年的社保交到所里。

那么问题来了:律师和律所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律所是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

之前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主体,就是因为律所没有在工商局和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律所不用怀疑,是一个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能在税务局给律师开立社保账户。

二、律所的行政***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律所不光是有律师、合伙人,还有行政财务人员,比如前台接待人员、办公室人员、财务出纳等人员,这些人员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律所给这些人员发工资,因此这些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虽然都是律师,但是要根据律师不同的身份来分析。

1、实习律师阶段,实习律师要在律所中[_a***_]5年执业以上的律师作为指导老师,通常是可以指定两位,实习期是一年,期间实习律师可以在律所中办案,如审批案件、起草相关文件等,但是对外基本上是要执业律师带着,也就是通常说的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办案。而律所在制度上会和实习律师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工资等内容,但现实中实习律师基本上就是和指导老师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工资、做事情等等。

2、专职聘用律师,这类律师是区别于合伙人的称谓,律所一般也会和聘用律师签订聘用协议,按照律所的规章制度,由律师对外开展业务,并按照相应比例提成。

3、合伙人律师,这类人是律所的经营者,很多律所的制度,例如分成比例,行政、内情人员工待遇等内容都是由合伙人商量确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概括:律所就是合伙人的,合伙人就是老板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具体如下:

1、实习律师、薪金律师如果由律所发工资,应为劳动关系;

2、提成律师与律所应该是劳务关系;

3、合伙人,属于律所的出资人、管理人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