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中提到的这种形式的总价合同当然是有意义的,而且这种总价合同一般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因为总价合同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固定总价合同,一种是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一经约定后,除发包方主动增减工程量或出现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准调整的一种施工合同。
在***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过程中,发包方一般只提供施工图纸和相关的说明,是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即使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方是不会对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负责的。
也就是说,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总价是包死的,工程量的实际出入是不考虑的,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结构简单、工期短、估价方便、规模不大的工程,签约时承包方必须对人工、材料、机械等涨价因素作出预判,而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也是承包方自身的失误,仍然要执行合同中约定的总价。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的规定过于严格,而诸如通货膨胀、市场变化导致的人共、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又是不可预知的,这样风险就过于偏向承包方,对承包方不公平。所以出现了可调总价合同。
首先,发包方在提供施工图纸的同时提供工程量清单,按照投标期间或者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一个时间节点,根据该节点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工程项目所在地***发布的信息价或者定额进行计算。
这种计算方法和单价合同的计算方法一样,先计算综合单价,再乘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形成合价,最后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得出工程造价,即为总价。这时的总价是一种相对固定的合同价。但是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程量清单依然没有合同效力。
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的是,在可调总价合同中,明确列出了有关价款调值的特定条款,一般出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一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调整价款的情形,就可以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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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的话我们应该先了解到工程量的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总价合同的规范。
工程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形式不同,调整和结算方式不同,不是计量的依据不同,实际上不管哪种合同方式,计量都要遵循清单计价规范。总价合同是针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才使用的,比如图纸详细、工期短、工艺不复杂等,而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不会有大的变化,但施工方承担了较大的分险。所以要针对不同的情况签订不同方式的合同,总价合同的变更才能调整。
首先,肯定是有意义的,无须质疑。
以清单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内容是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这是总价的来源,也是评标评定对象,如果一项工程,直接报给你总价,根本不知道是高还是低。只有通过清单内一项一项的评定。
第二,所谓的总价包干也不是绝对的总价包干,是相对的,比如说,是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还是界面划分范围内总价包干,还是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这都是有不同意义的。
再者,一个项目工程,难免没有变更签证,那么变更签证的价格来源和计价方式都是参考你投标文件里的模式,有相同的参考相同的,有类似的参考类似的,除非特殊情况。避免了在过程控制中的来回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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